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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1 生效日期: 2007-03-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现就做好2007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大意义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稳定社会、稳定民心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条件,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粮食安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粮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科技推动、服务带动等措施,切实抓好粮食生产。为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稳定和完善对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继续实施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市财政继续对承租耕地100亩以上、且全年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及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每亩给予20元的补助。其余种粮大户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落实直补政策。
  (二)继续实施供种补贴。对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供应本市的嘉育280、嘉育143、甬籼57、嘉育253、甬优系列杂交品种、甬粳18、嘉花1号、秀优5号、秀水09等优质早、晚稻种子实行优惠供应农户,直接降低供种价格。优惠标准为:早晚稻常规种子每公斤0.4元,杂交种子每公斤2.4元。市、县两级财政按当地种子公司实际供种量给予补贴。
  (三)继续实行订单收购和价外补贴政策。各地要根据农民种粮实际情况,确定与农民余粮相适应的订单计划,切实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各级粮食部门要在春播前与农户签订好粮食收购订单,并全面落实到户。订单内粮食继续实行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早稻谷7元、晚稻谷10元,价外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今年早稻谷订单收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75元,但收购时市场价格低于订单价格的,按订单价收购,市场价高于订单价格的,按市场价收购。订单以外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但当市场价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按不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鼓励各类粮食企业依法参与收购。
  (四)继续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对种粮规模较大、资金确有困难、订单履约较好、诚实守信的种粮大户,经本人申请、当地粮食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应担保后,发放一定额度的预购定金。发放资金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落实贷款,当地财政给予贴息。
  (五)加大科技推广力度。继续对抛秧盘(机插秧盘)供应进行补贴,市财政按实际供应量每张补助0.12元。继续开展高产示范竞赛活动,大力推广各类适用粮食生产技术,组织开展粮食高产技术攻关,多层次多形式对种粮大户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六)加强粮食生产社会服务化。鼓励发展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各类开展统一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对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全程化服务、病虫害防治、机械化配套等方面成效显著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以奖代补。建立健全农技员责任制度,实行农技人员对种粮大户分片包户,指导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各类技术服务。
  (七)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坚决制止弃耕抛荒。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并列入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容。
  (八)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化补助力度。市财政继续对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插秧、植保等机械实行补贴,尤其加大对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支持力度。具体购机补贴办法由市农机总站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保持粮食市场持续稳定
  (一)积极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要鼓励多元经营主体积极向外组织粮源,提高市场调节和市场平衡能力。因地制宜制定扶持奖励政策,促进各类企业增加粮食库存,保持粮食供给稳定。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优势,切实帮助粮食加工、批发企业和个人解决中转仓库、储存等问题。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参与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源基地和疏通粮食购销渠道。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调控和应急供应体系。各地要认真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确保粮源落实,管理到位,质量完好,品种结构相对合理,力争晚稻谷储备比例达到20%以上。要不断完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细化应对方案和措施,落实应急责任,保证应急成品粮库存、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网点全面落实。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监管工作。各地要认真调研掌握当地粮食产需供求实情,分析判断宏观粮食形势,密切关注粮情动态,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各级粮食、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粮食市场监测制度,健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频率,保证监测到位、分析全面、判断准确、预警及时。同时,工商、物价、质监、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粮食流通和市场管理,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切实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产销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二)加强指导服务,为发展粮食生产提供良好环境。各级发展与改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并努力平抑农资市场价格。同时,要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对粮食产销工作的考核。将省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给各县(市)、区,各地要抓早抓实,着力减少荒田,提高复种指数和单位面积产量,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目标。市政府将对粮食产销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力度大、政策措施落实、荒田面积少、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优秀水稻高产示范户和服务工作出色的农机(农技)推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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