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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24 生效日期: 1993-04-2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综函[1993]103号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挂靠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各有关司(局):
  现将《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与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现有公司(企业)管理,部属各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在1992年底前已经设立的公司(企业)均应向综合计划司办理登记手续。

民政部关于《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民政部所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团体设立公司、企业集团和开办其他企业均应报部批准。


  三、报批时,除应向部递交申请报告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上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实施方案)。
  2.公司(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管理方法、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方式、企业风险承担等)。
  3.资金及资金来源证明(可由国家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代替)。
  4.人事部门对法人代表资格的认定证明(在政府机关任职的人员,应附免职书复印件)。
  下列公司(企业)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附送以下材料:
  1.企业集团,应附各参加企业志愿加入该集团的证明和集团章程及组建方案,并注明主企业情况。
  2.境外合资企业,应附项目建议书(合资对象、目的、经营范围、投资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营效果以及合营的基本条件)。
  3.房地产公司,应附建设部同意成立证明。


  四、民政部审核公司(企业)的办事部门为综合计划司(国有资产管理处),由部主管领导签发批文。


  五、民政部审批公司(企业)程序为:
  设立综合型、全国性、大型和企业集团(即一级公司)须向部申报(所附材料一式两份),由综合计划司组织审核后,报部主管领导审定,再向经贸办申报批准;设立单位所属的公司(即二级公司),由单位向部申报(所附材料一份),综合计划司负责组织审核各项材料,报经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批准手续。
  设立境外合资的企业,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单位向部申报立案,综合计划司组织审核,并转请国际合作司会审和办理向使(领)馆征求意见事项,再由综合计划司报经部主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批准手续,并向经贸部报送材料领取批准书;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办单位向部申报立案,由综合计划司组织审核并报经部主管领导审定后,径报经贸部批准。
  设立境外独资企业,开办单位向部申报,由综合计划司组织审核,报经部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报经贸部批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开办单位向部申报,由综合计划司组织审核,报经部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报体改委批准。


  六、审批公司需说明的事项
  1.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不须报部批准,但若用国有资产开办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仍然要报批。国有资产是无偿(租赁、划拨)给企业的,应订立利润上交协议(报批时附上);有偿使用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办理有偿转让手续,收回资金。
  2.审批公司期限:一级公司的审批,在3个月内复文;二级公司的审批,在1个月内复文。
  3.公司(企业)登记注册后,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报综合计划司备案(一式二份)。  
  4.各单位设立公司(企业)报审时,应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并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此项业务。
  5.二级以下公司(企业)亦按二级公司办理,但上报材料时,应附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6.公司(企业)改变隶属关系或升格时,仍应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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