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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1-22 生效日期: 1992-03-11
发布部门: 卢旺达
发布文号:
  (一)中方去照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部长:比齐芝古·卡齐米尔博士阁下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和贵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5139/16.03.B2/coop/BILAT号照会,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六批中国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该队由十人组成,即:二名外科大夫,二名妇产科大夫,一名儿科大夫,一名针灸大夫,一名内科大夫,一名麻醉师,一名手术室护士和一名厨师。第六批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到达卢旺达之日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本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方继续派遣中国医疗队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条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逸民(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基加利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CEN°031/92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编者) 
  我荣幸地代表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确认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函为中、卢两国政府间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恩吉拉巴特瓦雷·奥古斯坦(签字)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于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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