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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审定塔城地区几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86号
塔城地区计委:
  《关于申请几项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新计价非(2000)1406号文规定:列入规定目录的特殊材料,可在手术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另外加收,超出规定目录的特殊材料,不得收费,如需收费,须报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经审核下列材料可作特殊消耗材料在手术费之外加收;肽夹、气管套管、头皮夹、脑棉、骨腊、线锯、牙垫、疝修补、“T”型管、“蘑菇头”、引流管、进口电极片、全自动可逆性拉钩。
  2.包虫病检测(金标酶法)40元/人次。
  3.血清碳酸氢根离子测定(酶法)15元/人次。
  上述均为暂定项目和标准,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后,按新项目执行,上述内容自行废止。今后凡有新的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必须有准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和初审过的收费标准,以便于全区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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