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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516号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新卫规财发[2003]11号)。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当前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培训收费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活动范围分为二类。
  1.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批准认可的国家及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为Ⅰ类学分。
  2.各地、州、市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授学分为Ⅱ类学分。
  (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取得25学分。五年为一个周期共计1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每分40元,Ⅱ类学分每分20元,凡取得科技成果,获科技进步奖、专利、出版论著、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以及自学所得的学分,不能收费(也不另收取报名费、考核费和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
  (三)有关Ⅰ、Ⅱ类学分的获取按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新卫科教发(2002)12号文件执行。通过远程教育获取学分收取的费用,统一上缴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支付相关费用。
  二、分登记卡收费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每本2元;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每本3元。
  三、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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