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227号
新疆电力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一九九九年原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用户电气设备检修、调试、校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工交字[1999]5号),近期有部分地州自行制定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经请示国家计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及调整权限在自治区计委<物价局);
二、各地州计委(物价局)要尽快会同当地电力公司对执行新价工交字[1999]5号文意见、建议以及需增设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务必于三月底前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上报意见制定我区统一的电力企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