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高雄市义勇警消民防人员福利互助自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警民字第0940032137号
 

第1条 为增进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义勇警察、义勇消防人员及民防大队干部队员之福利互助,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福利互助业务,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警察局为主管机关,并组成福利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办理;其设置要点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3条 本市义勇警察、义勇消防人员及民防大队干部队员于参加编组期间,均为互助人。

前项所称义勇警察,包含交通义警、女子义警及刑事义警。

第4条 义勇警察及民防大队干部队员福利互助,以本府警察局为参加互助机关。

义勇消防人员福利互助,以本府消防局为参加互助机关。

第5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丧葬互助外,均为互助人本人。

第6条 互助人本人丧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顺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项第二款之受益人,以亲等近者为优先。

第7条 本市义勇警察、义勇消防人员及民防大队干部队员应一次办妥参加互助手续,并由参加互助机关造具名册,检同互助资料卡送互助会。

第8条 互助之参加、退出及停止,以事实发生之日起生效。

第9条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时,已缴之互助费,无论其在互助期间已否领受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10条 福利互助经费之筹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补助部分:按互助人数每人每年新台币六百元。

二、互助人负担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新台币二百元。

前项福利互助经费由互助会于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保管,并得提存定期存款,其本金及孳息悉数充做福利互助之用。

第11条 参加互助机关应按月将新参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异动月报表,连同资料卡、申请书及互助经费收支明细表,于次月五日前送互助会。

第12条 福利互助项目如下:

一、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

二、残废互助。

三、丧葬互助。

第13条 福利互助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互助人本人、父母、配偶或仰赖抚养之子女,因重大伤病住院医疗者,补助医疗费用之全额;互助人及其眷属全年补助总额合计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二、残废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残废补助新台币五万元,半残废补助新台币三万元,部分残废补助新台币二万元。

三、丧葬互助:互助本人死亡补助新台币五万元,父母、配偶死亡补助新台币一万元,仰赖抚养之子女死亡,补助新台币五千元。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赖抚养之子女,以居住台湾及金马地区设有户籍者为限;所称仰赖抚养之子女,系指未满二十岁及已满二十岁而在学无职业或身体残废、精神障碍不能自谋生活,必须仰赖互助人抚养,经学校或公立医疗院所证明者而言。

第一项第二款所定残废等级,准用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认定之。

第14条 互助人因执行任务受伤者,补助全额医疗费;因而致残废或死亡者,另补助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金额之四倍。

第15条 申请各项互助补助费,应由申请人填具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件,送由参加互助机关初审,转报主办机关复审,经查明属实后,得先行垫付。

第16条 重大伤病住院以住于全民健康保险特约之医疗院所者为限。但因车祸、脑溢血或其它重大伤病须急救治疗者,不在此限。

前项急救,三日内之医疗费用,准予补助。如确因病情严重,急救超过三日者,得项目报由主管机关核办。

第17条 重大伤病住院补助,以二等以下病房为限。伙食、指定医师及特别护士、冷暖气、陪床、医师助理、诊断书、挂号等费用,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负担。输血费用,除因大手术及外伤等严重之组织损伤或失血有生命危险者外,应由互助人自行负担。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重大伤病住院医疗补助:

一、整形、整容、自杀及非疾病施行违反生理之手术者。

二、已享受免费医疗或超过本自治条例补助标准之其它有关补助者。

三、因不正当行为而致伤残者。

四、因伤病而致残废者,经领取残废给付后,以同一伤病再申请诊疗者。

第19条 互助人请领残废互助补助费,其成残事实发生日,依下列规定:

一、伤口愈合或石膏绷带打开后,认定本症状已终止之时。

二、如在伤口愈合或石膏绷带打开或在病状终止后,经相当时日,始能确定成残者,以确定日期为准。

三、同一伤病已终止之时。

第20条 兄弟姐妹同为互助人者,其父母发生互助补助事实时,互助补助费以兄弟姐妹中之一人申请为限。

夫妻同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发生互助补助事实时,互助补助费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请为限。

子女与父母同为互助人,其父母或本人发生互助补助事实时,互助补助费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请为限。

第21条 申请互助补助之配偶、子女、父母如已参加公保或劳保、或参加机关学校福利互助,并由该机关学校负担有部分经费者,不再重复补助。

第22条 本自治条例所定各项互助补助应于事实发生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应自出院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23条 互助人如为养子女,应以养父母为申请互助补助之对象;女性互助人之亡夫如为独子,可申请翁婆之互助补助;互助人如为赘婚者,应选择父母或岳父母之一方为申请互助补助之对象。

各项互助补助申请人,如有冒领、重领或伪造、变更证件、单据等情事,已发之补助费应予追回,并依法处理。有关审核人,如有循私舞弊情事,应并予惩处。其涉及刑责者,并应移送检察机关侦办。

第24条 本自治条例所规定之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25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