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20061808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2006180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财政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财政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本处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服务科:纳税服务、税务宣导、业务检查等事项。
二、财产税科: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印花税、工程受益费等稽征及行政事项。
三、机会税科: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之稽征及行政事项。
四、税务管理科:清理欠税、执行、税务管理等事项。
五、电子作业科:电子计算器作业及课税数据处理等事项。
六、总务室:文书、庶务、出纳、档案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事务等事项。
七、法务室:违章审理、行政救济、违章管理及违章稽核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分处主任、科长、主任、秘书、督导、审核员、专员、分析师、股长、税务员、管理师、科员、技士、助理税务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股长、科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得因业务需要,按行政区设置分处,办理税捐稽征业务等事项,其配属员额由本处总员额内分配,报请财政局核备。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分处主任。
六、科长。
七、室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财政局核定之。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