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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克物价发[2002]145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56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改革,经研究,现就我市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在配置了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后,方可在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年级收取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学费和杂费(含软件费和电教教材费)。

  二、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收取学费和杂费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课时及上机操作课时。

  三、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应当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时必须公示收费标准,并登记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登记册》上。

  四、中小学校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的收费标准为:高中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5元。兵团、农牧区:高中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

  五、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即人均收人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及其他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信息技术课学费、杂费,减免时须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父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证明,班主任提出意见,由学校审核批准。学校每学期将减免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区物价、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杂费的及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除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外,并按《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对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教室建设规范和教学计划的,不使用由自治区教育厅审定公布的教学软件和教材,挤占、挪用收费收入的学校,将取消其收费资格。 

    七、各中小学收到此文后,应速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收入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自治区多媒体计算机教室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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