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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市场价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市房地产评估中心、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等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配合做好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试行市场价补偿安置工作,现将市场价评估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委托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房地资源局推荐范围内的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推荐的估价机构名单、联系地址等见附件。
   委托估价机构应按照拆迁入的委托要求,向拆迁人出具市场评估报告和上海市房屋估价表。
   二、估价工作的组织
   1、市房地资源局统一负责该市场价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2、由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承担市场估价的技术协调工作。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制定统一的估价具体规范、估价报告格式等报市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3、各推荐的估价机构应在与拆迁人签订委托估价协议5日后,将协议及估价工作计划报市局备案,并送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4、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工作。
   5、受委托估价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在估价报告送委托人前应先送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备案。
   三、估价结果的复估
   1、由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估价结果的复估工作。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在接本通知后,应抓紧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复估小组、确定复估操作规程。
   2、被拆迁人在收到估价结果5日内,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复估申请,并缴纳复估保证金400元/套。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在收到复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果,报市局备案,并送原估价机构和拆迁人。
   3、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的复估结果变更原估价结果的,应退还申请人的复估保证金,原估价机构应按400元件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缴纳复估费;复估结果维持原估价结果的,原缴纳的复估保证金转为复估费;市估价师协会出具的复估结果作为最终估价结果。
   四、估价收费
   各委托估价机构除按900元/套向委托人收取估价费外,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并应做好服务、解释工作。委托估价机构应按估价收入的5%向市房地产估价中心缴纳技术协调费。
   五、其他
   1、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该项目估价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单位内业务骨干,及时完成有关估价工作。
   2、各有关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对委托估价机构的资料查阅工作提供便利。
附:推荐估价机构名单

二OOO年十月三十一日

推荐估价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      吕立夫      崂山西路201号         58881688
上海建泰工程咨询公司        涂  群      陆家浜路1332号        63775321
上海八达评估有限公司        黄  静      淮海中路98号24楼B座       53858009
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估价管理所    周  坚      浦东源深路161号2楼       58608141
黄浦区房地产估价所         赵鸿仁      大兴街38号          63772915
徐汇区房地产估价一所        张  萍      斜土路2302号         640344ll
卢湾区房地产估价一所        梁权士      斜土路309号         63012504
闸北区房地产估价所         陆  琼      天目中路168号        63575560
杨浦区房地产估价所              华建德          周家嘴路3215号           65190800-8233
上海金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冯达生          四川中路126弄24号        6329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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