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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 1986-06-1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外经贸管进字第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阅〔1986〕35号《关于研究今年石油出口和国内销售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了有计划地完成进口石油任务,制止多头对外,节约外汇,现对进口石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所需进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石油产品,下同),一律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订购。其他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对外订购石油。


 二、各地区、各部门所需进口石油,均须经过审批,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一律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内进口石油和政府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石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分别凭进口计划和贸易协定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计划外进口石油,必须由各地区、各部门归口汇总后统一报经国家计委审批并由国务院口岸办安排港口接卸。经批准后,由申请进口单位将批准进口证件、使用外汇证明和进口订货卡片一并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凭批准进口证件和使用外汇证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贸以进养出用进口石油,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和分配,并抄报国家计委。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凭批件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要积极完成进口石油任务,并按规定收取代理进口手续费。各用货部门应在到货前做好接卸货和储运工作。


 四、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边境贸易、中外合营企业的进口石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应对经济特区和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用进口石油给予优先安排,及时订购,保证急需,做好服务工作,也可以采取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由经济特区有关公司和有关中外合营企业执行合同的办法办理。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起实行(以订货日期为准)。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四日以前订购的石油,海关凭进口合同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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