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1-27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指示,我部决定,进一步降低纺织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并结合这次减税改进纺织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各类纺织产品的税率调整为:


 1、棉纺织品               14%


 2、棉型涤纶纺织品            14%


 3、丝及丝织品              14%


 4、麻纺织品               14%


 5、毛纺织品
  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20%
  其他毛纺织品              23%


 6、服装
  毛料服装                20%
  其他服装                14%


 7、化学纤维               14%


 8、棉条、麻条、毛条           14%
二、纺织产品的扣除项目包括为生产应纳增值税的纺织品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纺织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属于应税纺织品的,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扣除税额。
三、减税


 1、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生产的坯布、棉色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2、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暂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对上述三类纺织品所作的减税规定,不适用于进口纺织品。
四、按本通知调减的增值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照征所得税;扩大的企业留利按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纺织品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