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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实行资金有偿使用还款问题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3-11 生效日期: 1987-03-1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最近从一些地区了解,发现有的企业主管部门把财政拨给的钱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并允许企业用税前利润归还。这种做法实际上使财政拿出双份钱,是不妥当的。为了改善资金的管理,增强企业的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把财政拨给的钱实行有偿使用是可以的,但企业归还这部分借款,必须用企业税后留利等自有资金,而不能用企业税前利润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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