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26198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并兼受内政部警政署署长之指挥监督;置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局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局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科:勤务规划、警力配备、警察服制与设备标准之规划及执行、市容整理、妨害风化(俗)行为取缔及一般行政协助推行等事项。
二、保安科:保安警备措施规划与督导、义勇警察组训与运用、战时(备)警察工作、军事动员与后备军人召集之协助及其它有关保安警察事项。
三、训练科:警察教育、训练、进修及警察学术倡导等事项。
四、后勤科:财产管理、厅舍营缮、警察装备保检供应等事项。
五、户口科:户口查察之规划推行与督导、考核等事项。
六、民防科:空袭防护、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督导及其它有关民防事项。
七、外事科:外侨居、停留管理、各国驻华使领馆与官员保护、外国团体安全维护、外侨与外宾安全维护、涉外案件处理、侨防案件处理、归国侨团安全维护、警察纪录证明书核发、外文文书编译及其它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八、陆务科:大陆偷渡犯查缉处理、大陆及港澳地区人民来台逾期停留催离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动查处、综合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
九、秘书室:文稿综核、事务管理、文书、档案、研考、印信、出纳及不属于其它科、室、中心事项。
十、督察室:员警服务态度、申诉、伤残慰问济助,各种勤务业务、特种勤务及首长警卫之督导考核,年终考评,及其它有关督察事项。
十一、保防室:社会保防、社会治安调查之协调、规划、督导及其它有关保防业务事项。
十二、公共关系室:新闻发布、大众传播媒体及民意机关公益社团联系、新闻资料搜集处理、公共关系推展、警政措施宣导,为民服务及其他有关连络事项。
十三、信息室:警政信息系统规划与发展、计算机软件硬件设施操作、管理与维护、信息教育训练与咨询服务及其它信息处理事项。
十四、法制室:警政法规之研究、审查、整理、编纂、咨询、宣导、讲习及国家赔偿事件处理事项。
十五、勤务指挥中心:警察勤务之指挥、调度、管制、协调、联系及最新治安状况之掌握处理报告、一一○报案之处理管制等事项。
十六、刑事鉴识中心:刑案现场勘察,证物处理、鉴识、分析,防爆勤务,影像处理,罪犯照片冲洗、建文件,及语音搜证鉴定等事项。
十七、民防管制中心:防情业(勤)务规划、执行、演(训)练及防情通讯设备、遥控警报系统管理等事项。
刑事鉴识中心办理现场勘察人员兼受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之指挥监督。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督察长、警政监、科长、主任、督察、秘书、专员、技正、股长、督察员、警务正、警务员、巡官、技士、技佐、巡佐、警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警察机构设置、裁并等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下设新兴分局、盐埕分局、左营分局、楠梓分局、鼓山分局、苓雅分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前镇分局、小港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保安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妇幼警察队、通信队、少年警察队及捷运警察队,其组织另以规程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督察长。
五、科长。
六、室、中心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定,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