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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7-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发布文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疆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较强的经济基础,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大量吸纳高素质人才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条件。为了拓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增进兵地团结、民族团结,推动兵地融合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鼓励全疆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就业。   一、充分认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的重要意义
  兵团拥有174个农牧团场,分布在全疆14个地州市,对高素质的劳动者需求量较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就业,主要是鼓励其到兵团团场生产第一线就业。这有利于尽快落实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有利于他们所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实际应用,有利于团场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也是兵团在新时期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内在要求和应当担负的政治任务。地方和兵团都要把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目前尚未就业、年龄不超过30岁、身体健康的大中专毕业生(不限民族、性别、地方或兵团、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包括“五大”生),按照就近就便、双向选择的原则,均可到本人所在地州市区域内的团场就业。少数条件较差的地方,也可组织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去条件相对较好的团场就业。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即为兵团正式职工,按国家现行劳动政策,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三)大中专毕业生从到团场就业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
  (四)大中专毕业生在团场就业期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随工作变动而转移,不论到哪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家在城镇属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户口可以不迁;家在农村(场)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在兵团就业两年以上,其配偶、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六)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后,所在团场应提供住房等基本生活设施。大中专毕业生成家后,应为其修建不低于60平方米的砖房,在团场就业满五年,房屋产权归己。
  (七)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被录用到各种业务岗位的,按有关政策确定待遇;参加承包经营的,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10号文件和兵团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用人单位要对大中专毕业生认真组织培训、帮扶。
  (八)要把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加强培养和使用。今后地方和兵团选拔基层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机关公务员,可优先从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择录用
  (九)同期到兵团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论来自地方还是兵团系统,政策上一视同仁。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团场就业,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新疆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的大局,是推动兵地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地方和兵团各级党政领导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件事,要组织相关部门摸清本地区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底数,广泛宣传白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工作的决定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到兵团团场锻炼成长,建功立业。同时主动与当地兵团单位沟通衔接,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的就业岗位。
  兵团各级尤其是团场党政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主动与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联系,协助地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到团场就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到团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在政治上给予关心,工作上给予信任,生活上给予体贴,使他们能够在团场施展才能,安居乐业。
  兵团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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