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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路边停车场收费管理自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9 生效日期: 2005-06-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行字第0940173592号
   第1条 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路边停车管理,改善交通秩序,并依停车场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府为路边停车场之主管机关,得委由乡(镇、市)公所执行。

  第3条 路边收费停车场,指由本府设置于道路两边经核准收费之停车场;其收费区域由本府公告之。

  第4条 路边停车场收费,依台中县路边停车场收费费率标准(如附表)。

  计时停车之收费标准,其停车时数未满一小时者,以一小时计算,停车时数逾一小时者,其未满一小时部分,以一小时计算。

  收费时段自每日八时至二十二时。

  附表台中县路边停车场收费费率标准

  方式「计时(单位:新台币元/每小时)」

  种类及费率:

  甲:六十

  乙:五十

  丙:四十

  丁:三十

  戊:二十

  己:十

  备注:

  一、收费费率系依道路交通状况、停车格使用率、时段等交通因素订定。

  二、本表除己种费率适用于机器脚踏车外,余各类费率均适用于小型车辆,大型车得加倍计收,并以新台币一百二十元为上限。

  三、前条车辆之区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条规定认定之。

  第5条 下列车辆免收停车费:

  一、司法警察机关执行公务中之警备车、侦防车。

  二、执行救灾、救护之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辆。

  三、身心障碍者驾驶之车辆。

  四、其它经本府认定执行公务中之车辆。

  第6条 路边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之驾驶人应于指定期限内缴费,逾期未缴费者,由停车场主管机关以双挂号书面通知缴纳,并加收双挂号邮资费;逾期仍未缴纳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并追缴停车费。

  第7条 同一停车格位连续停放逾七日未缴费之车辆,移置本县交通违规车辆移置保管场,依台中县处理妨害交通车辆自治条例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8条 路边停车场对停放之车辆,仅提供停车位置,不负保管及损坏赔偿责任,如有事故,应报警处理。

  第9条 路边停车场之管理作业及相关事项,由本府另定之。

  第10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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