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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机关后勤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新党发[1995]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新政办[2000]83号)的文件精神,自治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在机构改革后相继将后勤服务职能、机构和编制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成立了机关服务中心。几年来,各中心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尝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区区级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指导区级机关后勤管理、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的职责。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机关服务中心深化改革,健康发展,促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增强机关后勤保障能力,现就加强自治区区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性质、任务与职责范围
  机关服务中心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组建的后勤服务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逐步实现自收自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及承担的职责是:以为机关服务为宗旨,为机关职能活动高效、有序运转提供各项后勤服务,与机关签订并履行合同;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如基建与修缮工程的组织、房产管理、安全保卫、环境秩序等一些服务性、事务性较强的工作;承担机关授权其占有、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安全有效运行;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深化改革,转换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二、服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机关服务中心的权利
  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行使以下权利:
  1.服务经营自主权。根据与机关签订的服务合同,在确保为机关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机关和社会服务市场的需求,调整服务范围和内容,提供各类有偿经营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权。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国有资产使用经营权。经机关授权后,可以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营。
  4.财务管理自主权。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享有一定的财务自主权。
  5.人事管理用工权。机关服务中心实行管理人员聘用制和人员劳动合同制,自主决定人力资源配置。
  6.收入分配自主权。实行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根据自身收益情况,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分配形式。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义务
  1.承担以法人名义从事各项服务、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
  2.负责机关办公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为机关职能活动和职工生活提供优质便捷、安全文明的服务。
  3.加强机关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要科学、合理使用,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经营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成本核算制度,完善会计与财务信息的反馈与分析制度,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同时加强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5.强化机关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税收、财务、会计、审计、国有资产、劳动工资和物价。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按规定实行单位和职工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建立和健全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三、机关服务中心与厅(局)机关的关系
  厅(局)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在组织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资产上是所有者代表与使用经营者的关系。厅(局)机关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1.任(聘)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2.根据有关规定和机关职能活动需要,决定机关服务中心的任务、职责以及服务经营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
  3.按有关规定授权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和经营管理资产的范围、经营形式,并考核机关服务中心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4.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关服务中心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和重要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抵押、合资、联营、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的机关服务中心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审批。
  5.维护机关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相应自主权,帮助中心解决实际困难。
  厅(局)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增强机关服务中心自身发展能力:
  (1)根据有关政策,支持和引导机关服务中心兴办和发展经济实体,为机关服务中心发展对外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机关服务中心正常开展服务与经营。
  (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对内服务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服务费用保证,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核算机制。机关服务中心在起步阶段兴办经济实体,遇到的资金困难,机关在不得动用财政性资金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3)要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内部积累机制,促进其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4)按照资产优化配制的原则,将经批准可用于经营开发的资产优先配置给机关服务中心使用,充分发挥资产效益。
  (5)在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仍由财政拨付的情况下,对从机关划归到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可以按老人老办法的政策给予照顾,帮助减轻机关服务中心起步阶段的负担。在今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改制中,实行新人新办法。
  (6)支持和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时,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按照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并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四、机关服务中心的普理体制
  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机关服务中心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机关服务中心的服务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机关对后勤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具体职责,决定或报请审定批准机关服务中心经营工作各项计划。
  2.决定机关服务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3.聘任、解聘机关服务中心中层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工资收入及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5.依法对职工实施奖惩。
  机关服务中心要以“小机构、大服务”的思路,按照企业化的组织形式,设置经营及管理部门:
  1.职能部门。是指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的如财务、人事、劳动、工资和有关内部事务管理等职能机构。
  2.服务单位。是指主要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3.经济实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分类管理。加快所属服务单位的改制、改造,优化服务结构,组建多元化的服务经营实体,发展后勤服务支柱产业,提高规模服务经营效益。推进服务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和现代企业化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相应的民主形式。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协助中心主任决定重大问题。
  五、机关服务中心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机关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根据其不同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机关服务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建立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成本核算制度。中心在实行全额或差额拨款管理期间,自治区财政对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经费实行补助。同时,厅(局)机关要将机关的后勤服务费用如水、电、暖、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按服务任务、服务质量与机关服务中心建立服务成本核算机制。
  机关服务中心的资产包括机关以各种形式对中心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中心发展积累的财产、中心自筹发展投资的资产以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国有资产。
  六、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和发展
  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和发展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积极稳步推进。一是机关服务中心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后要逐步实现从全额到差额到自收自支的过渡,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实行独立核算和企业化管理,建立结算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方式,用3-5年时间逐步转制为后勤服务公司或专业化服务机构;二是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管理经营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为机关提供优质、高效、廉价的服务;三是机关服务中心按照社会分工、专业协作的要求,打破部门分割,以市场为导向,资产为纽带,实行专业化联合协作,不断扩大规模效益,推动后勤服务经营的专业化、集团化、产业化,最终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目标。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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