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市资函[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一正四副、施工企业一正六副、监理企业一正四副、招标代理机构一正四副。现将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加副本和遗失补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批准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增加资质证书副本。
二、对原已有我部审批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增加副本,甲级不超过4本、乙级不超过2本;施工企业特级不超过6本、一级不超过3本;监理企业甲级不超过4本;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不超过4本。
三、对遗失补办的,除要求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证明外,还必须附企业遗失证书原因说明和对企业遗失证书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在建设部网站公布注销的遗失证书号码。
本通知自二○○六年二月六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