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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 1999-10-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锦政规[1999]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强化乡镇财政管理职能,促进乡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乡镇级财政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财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行五级财政机构中的最基层组织。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负责乡镇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和各项财政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圆满完成乡镇财政各项收支任务;
  (三)依据有关财政法规,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各项财务制度的建设情况、预算收入缴纳情况、财务开支情况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规定,加强乡镇国库管理的研究工作,确保乡镇国库正常运行;
  (五)完成乡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乡镇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四条 根据乡镇财政所工作范围和管理需要,各乡镇应按已经确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数额配备财政工作人员。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所长的任用和调离应征得上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乡镇财政工作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进行调整。新增人员须具有财经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按国家规定择优录用。


    第六条 本着乡镇财政总预算与乡镇政府机关预算在管理与核算上应严格分离的原则,总预算会计不得兼任机关会计,不得经管支票和现金。

第三章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参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锦政发[1995]21号有关规定,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前,无论是实行何种管理体制形式,其分配格局不作调整,补助或上解额不变。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正确处理县(市)区与各乡镇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各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县(市)区与乡镇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个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划分收入范围。


    第九条 乡镇财政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本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村级财务确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监督。

第四章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对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不得隐瞒、少列,根据财力规模,按照支出重点,安排各项支出。对编制的财政预算,必须经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乡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本单位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应及时进行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按照当年预算,乡镇财政部门对应缴入国库的各项收入,应及时督促征收机关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乡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对纳入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下达支出指标,按照拨款原则办理拨款。不准以预算代指标,或以指标代预算。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接受返还或补助应向乡镇人代会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报财政决算,并提请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包括乡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乡镇财政收支由乡镇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组成。


    第十五条 乡镇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预算内收入管理:
  1、加强各项收入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许将应列预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外,造成体外循环,也不许将应列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虚增预算收入;
  2、对各项税收收入,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及时入库,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不得混库;
  3、对各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欠缴;
  4、任何征收机关不许设立待解户,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地直接上缴乡镇国库。(二)预算外收入管理:是指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它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所有权归属国家,调控权归乡镇政府,管理权归乡镇财政部门,要全额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1、预算外收入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的乡镇自筹、乡镇统筹及其它资金,都应做为预算外资金来进行管理;
  2、乡镇各部门收取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3、乡镇财政在银行统一开设帐户,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存款户、待解户,所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乡镇各项支出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实行总量控制,支出总量不突破本级财力承受的能力范围,在预算安排中,首先保证人员经费的需求,其次是政权机构正常运转的必需经费,有余力再办理其它开支,防止一面欠发工资,另一面支出失控现象的发生;
  (二)预算内支出,应严格按支出顺序安排。其中人员经费的安排应按编制内实有人员的实际工资总额予以足够安排;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其它支出实行定项管理,不许超定额安排经费和办理无预算项目的支出。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应认真分析,不断完善控制支出措施,提高支出管理水平;
  (三)预算外支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预算外支出应依照预算执行,按照预算内管理的模式来对预算外支出进行管理,增加乡镇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用节余的资金来发展生产;
  (四)上级下达给乡镇的专项支出,是乡镇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加管理。对上级下达给乡镇的各种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规定的资金用途及时予以办理,不准截留、挪用或平衡本级预算。当年不能支出的,要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严格界定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界限,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都不得安排赤字预算。不能将应由预算内列支的支出,转移到预算外列支;也不许将应由预算外承担的支出列入预算内支出。确保乡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各自平衡。

第六章 乡镇国库

    第十七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基层库,是国家金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库的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和经办国库业务机构,应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不得随意泄漏国库资金的存量。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封存和动用国库库款。


    第十八条 乡镇国库应设在当地银行的办事处、营业所或信用社。业务接受县(市)支库的指导和检查,负有金库代办业务的专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对中央及地方收入按财政体制的划分分别缴入国库,不得混淆。乡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锦政规[199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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