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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3 生效日期: 1999-06-23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9]第59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减免管理工作规程
  一、减免税管理范围
  凡是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需给予减征或免征的营业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流转税的减免管理范围。任何地区或部门自行下达超过税收减免权限及范围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减免税的种类
  1、政策性减免。税收文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
  2、困难性减免。政府为支持某个企业或某类行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照顾优惠的税收减免。

  三、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自然情况和经营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年限以及减免的金额。
  2、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3、根据不同的减免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⑴民政福利企业需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并且该证书是加盖了申请减免年度的年检印章,还需提供所安置残疾人员在县(市)、区以上医院的鉴定和残疾人证明。
  ⑵校办企业需提供经年检的《校办企业证书》。
  ⑶科研单位需提供《科研单位证书》,民营科技型企业需提供经过年检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书》,还需提供经科委技术市场办审定的《技术转让合同书》。

  四、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各类减免税均应报市地税局审批
  对于符合规定的减免税,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及批准,各单位及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五、减免税审批要求
  1、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2、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3、审批减免税要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5、各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否则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主管税务科(所)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要依据政策法规认真地深入调查核实,审查合格后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由其如实按要求填写,并在表上由调查人员及科(所)、局长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3、县(市)、区、分局应在次年四月末前将企业减免税有关资料及基层局意见以文件形式报请市局审批。
  4、市局在收到基层局报来的减免税的报告后,经过调查核实,依据政策法规及时给予批复。对手续不全,情况不真实的减免税报告不予办理。

  七、减免税监督管理
  1、对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
  4、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比照有关规定减免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及民营科技型企业等减免企业要认定发证,每年都要审查验证。
  6、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八、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件依据、年限、金额。
  2、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单位的减免税。
  3、每年四月底前,要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附后。

  九、减免税原则上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十、各基层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流转税减免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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