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证交字第0940016777号
一、依据主管机关颁订之「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六条规定暨94年5月13日金管证三字第0940002045号令订定。
二、融资交易有价证券本日余额达前开标准第六条所定暂停融资买进之比率(以下称限额)之八成时,本公司于次一营业日即进行分配;融券及借券卖出交易有价证券本日余额达前开令规定之比率(以下称限额)之八成时,本中心于次一营业日即进行分配,前述各项分配计算方式如下:
(一) 融资:
各融资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各该有价证券
本日融资张数余额
───────────────────× (限额–本日余额)
各融资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各该有价证券
本日融资张数余额之总和
(二) 融券及借券:
1.借券配额:
本日借券卖出余额
──────────────× (限额-本日余额)
本日融券、借券卖出余额之总和
但配额数未达上市股份之 1.5 %者,以 1.5 %计算之。
2.融券配额:
本日融券余额
──────────────× (限额-本日余额)
本日融券、借券卖出余额之总和
3.各授信机构可分配融券张数:
各融券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各该有价证券本日融
券张数余额
─────────────────────×融券配额
各融券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各该有价证券
本日融券张数余额之总和
(三)证券商开办融资融券业务之首日,其分配额度依下列计算方式自证券金融公司项下扣拨:
证券金融公司当日分配额度
────────────
当日代理证券商家数
(四)前开融资、融券及借券分配计算方式之限额及分配计算后如有未足一交易单位之部分不予计算及分配。
(五)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或证券金融公司有第四点超过分配之情事致扣减时,扣减部分将并入计算重新分配予其它证券金融公司及证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