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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中税收征管和征管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
  (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正式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和所有制性质,其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二)新办企业单位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即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02年 1月1日以后的企业单位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办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核发许可证日期为准,即许可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种登记
  (一)《税务登记表》是纳税限定的重要基础资料,登记环节必须对纳税人填写的各项登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与企业章程、合同等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核对,确保纳税人登记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等各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准确确定应纳税种和预算级次等提供依据。
  (二)登记环节在发放《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督促纳税人携带税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税政环节进行税种登记。
  (三)税政环节受理纳税人《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同时对纳税人的有关税种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和隶属关系等情况,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对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征收税率、纳税期限和是否单独纳税等内容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转征收环节。
  对于单纯审核案头资料难以准确确定的,税政环节应责成分管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搜集资料,以保证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相关纳税事项。
  (四)征收环节接收税政环节转来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等资料,对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征收项目、征缴方式、预算款项和预算级次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二日内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录入微机,对原有纳税人的税种登记情况,应进行核对?对已录入微机的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按照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五)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级次的限定。纳税人的预算级次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进行调整。
  (六)铁路运输(包括广电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七)地方各级所得税的征收缴库和预算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原属中央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存款储蓄利息所得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2、原属地方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3、市内四区外商独资和港澳台独资企业上缴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市、区财政体制未调整之前,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4、省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照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5、县级以下(含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开发区、保税区)联营和股份制企业(无县级以上股份和投资)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县(区)级国库,其它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应分享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6、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设置纳税限定。对其交纳的所得税收入,按规定的财政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八)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纳税限定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登记部门应通知企业重新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税种登记。
  (九)登记、税政和征收环节应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税种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复审,保证登记与税种登记的顺利衔接。对于登记后未进行纳税限定的纳税人,登记环节应暂停发售发票,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纠正处理。
  三、纳税申报
  (一)各单位要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的电子纳税申报推行工作,以远程电子纳税申报为主,对暂时没有条件实行远程电子纳税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先实行电话纳税申报。考虑到今后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情况,各单位仍要继续加大推行远程电子纳税申报工作力度。
  (二)对实行电子纳税申报企业均实行税银联网银行扣税,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纳税方式的审批及培训工作。
  (三)会计凭证管理
  办理所得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季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各主管国税局,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纳税人报送的纸制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不一致的,以纸制申报表数据为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四、 关于CTAIS操作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税种登记
  鉴于目前CTAIS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尚未完善,故所有企业所得税的税种登记仍暂按“查帐征收”方式核定,待CTAIS升级完善后再进行相关的税种登记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目前CTAIS中没有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录入程序,可暂不录入。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
  目前CTAIS中只有一种内资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申报表,没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填报适用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表中有关数据对应简易录入。如果在现有的申报表按核定征收的内容进行简易录入,系统将提示“不符合申报表的逻辑校验关系”,但可以强行录入保存和开票。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目前CTAIS程序提供了按幅度减免和按额度减免两种减免审批方式。经初步测试,可以实现按幅度减免审批并正常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人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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