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今年5月1日 起,全市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必须全部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缴费电价不高于每千瓦时0.80元。 二、各县区电力公司及小水电自发供区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只能按电表实际电量收费,不得加收表损。
三、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大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从5月下旬开始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专项检查,凡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最终到户电价高于每千瓦080元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