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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办理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管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 2005-06-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授环空字第0940101743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以下简称机车排气检验站)之设置及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市机车排气检验站之设置数量应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之公告数量增减之。

  三、本府受理设置机车排气检验站之筹设申请前,应公告下列事项:

  (一)新增站数。

  (二)受理期限。

  (三)受理地点。

  (四)申请应备文件。

  (五)其它相关事项

  四、申请筹设机车排气检验站者,应在公告期间内,填具申请书,检附使用中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定之文件、车籍数据安全保密切结书及营运计画书,向本府提出。

  前项营运计划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机车排气检验站设置地点之背景分析,包含机车排气检验站服务机车数量估计、其它机车排气检验站相对位置、邻近社区及学校等大众场所等资料。

  (二)营运目标,包含承诺每月检验车辆数。

  (三)执行方案,包含检验线配置、人员配置、宣导活动、户外定检次数及无法达成营运目标时之因应措施等。

  (四)其它相关数据。

  五、本府设台中市机器脚踏车排放污染物检验站审查小组,负责检验机器脚踏车审议筹设及认可事项。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另置委员四人至六人,任期二年,由本府就本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及专家学者聘派兼之。

  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视业务需要召集之并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六、申请筹设经书面审查通过者,由本小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现场评分,评分结果由环保局进行汇整统计,依分数高低排定优先级,于本市设站数额度内,依序许可筹设;同分时依现勘评分表上评分项目次序之得分高低定其优先顺位。分数计算取整数计,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

  五入。

  七、机车排气检验站经认可筹设后应依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核发认可证。

  八、机车排气检验站领得认可证后,应与本府签署台中市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委托书后,始得执行检验作业。

  九、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展延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营运计画书及展延切结书,向本府提出,经审查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款情形者,准予展延并发给认可证。

  十、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后核准设置之机车排气检验站变更设置地点者,应检具申请表及原认可证正本向本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小组针对迁移地点依现勘评分表进行现勘评分,其评分结果低于原认可申请时之原评分者,不予认可。机车排气检验站变更设置地点者,原认可证作废,重新发给认可证,有效期限与原认可证期限相同。

  十一、机车排气检验站应于每奇数月五日前,检具前二个月之检验单据送本府汇整后,函请环保署核发检验费用,逾期并下期合并申报。

  十二、本府得对机车排气检验站予以考核及评鉴,考核评鉴结果得做为遴选本市优秀服务机车排气检验站参考依据,评鉴优良者予以奖励。

  十三、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由本市环境保护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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