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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因特网网站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0 生效日期: 2005-06-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计资字第0940108403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本府因特网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为民服务功能,提升网站品质,维护网站秩序,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于本府各单位及所属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本网站置总管理人一人、各单位置管理人一人、各课置管理人一人,均由各该单位主管指派专人兼任,负责各单位网页管理及维护。

四、本网站总管理人权责如下:

(一)负责本网站及首页之架构规划、整合、更新、管理、维护、备份。

(二)负责定期、不定期检视各单位之网页。

(三)通知及督促各单位修改、更新疏漏、错误或过期之网页。

(四)对各单位网页(站)管理人进行督导。

(五)办理各单位网页(站)评鉴事项。

(六)召开网页(站)管理会议,进行协调与检讨。

(七)规划网页(站)管理人之教育训练。

五、各单位管理人应负责该单位网页(站)总规划、建置、管理、更新、维护及备份并督导各课管理人员。

六、各课管理人应负责课网页规划、建置、管理、更新、维护及备份。

七、各级管理人应向总管理人完成注册始得张贴公告上网之单位信息。

前项管理人异动时应办理网页工作交接并通知总管理人。

八、本网站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或破坏网站上其它使用单位之硬软件系统。

(二)传送威胁性、猥亵性、不友善性的数据或登载与本网站设立目的不符的信息。

(三)非经核准刊登具有商业性及营利性之信息。

(四)擅自加载、使用、复制非法软件或违反智能财产权之法令规定。

(五)上网信息内容污蔑他人或侵害他人权益或隐私。

(六)利用、转借或盗用他单位之账号,使用本府网站资源。

(七)利用本网站散布计算机病毒或侵入未经授权计算机系统者。

九、本网站总管理人得进入本网站系统监督、了解各单位使用状况及维护更新数据;对于具有威胁性、猥亵性、攻击性及其它内容不当之文字、图片或影音数据,得予删除。

十、各单位网页内容应经各单位主管核可后始得张贴并不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十一、网页内容应定期更新,并标示更新日期,具时效性者应及时更新。

十二、各单位网页之建置格式由本府计画室订定之。

十三、各级管理人违反本要点规定及本网站建置格式者,本网站总管理人应停止其使用权并通知该单位主管,情节重大者,本府计画室并得签请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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