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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6 生效日期: 2002-02-0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36号
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鲁国税函 2002 41号)转发你局,请知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鲁国税函 2002 41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济国税发 2001 264号)收悉。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所得税前扣除2001年10月底前发生的应收话费坏帐损失问题,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申报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应收话费坏帐损失227169354.20
此复。
附件:山东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应收话费坏帐损失汇总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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