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一般纳税人C类户改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执行税务代理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6 生效日期: 1998-09-16
发布部门: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1998]4号
近来,一些代理客户反映,原来属增值税一般纳税入C类产企业,按照市国税局的规定,被重新认定为小视模纳税人。根据这种变化,如何执行双方签定的税务代理协议书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原由税务代理机构与原一般纳税人C类企业签定的税务代理协议,应停止执行。代理机构不再为已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C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经双方协商,可以继续签定代理其他内税事宜的协议,其代理收费的执行按收费标准多退少补;如企业提出不再委托代理,代理机构应与企业终止协议,按实际代理的时间和项目,协商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