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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对外提供外汇担保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19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的范围
第三章 担保的条件及要求
第四章 担保的收费
第五章 担保的监督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为了适应我行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以下简称外汇担保)的管理,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的政策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汇担保,是指以总行及有权担保行(下称我行)名义,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为偿付一定金额外汇资金的保证。
  第二条 凡依法注册的境内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中国驻外企业,有合法可靠的外汇来源,均可以向我行申请外汇担保。
  第三条 我行对合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不予担保,对中方注册资本原则上也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我行原则上不提供外汇反担保。
  第五条 总行及经外管局批准可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对外提供外汇担保,上述分行未经总行同意不得将外汇担保权下放给下属机构办理。
  第六条 对于联合担保,我行只承担“分别责任”。


第二章 担保的范围


  第七条 依据不同的要求,我行可提供以下担保:
  1、借款担保。
  2、融资租赁担保。
  3、补偿贸易担保。
  4、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5、进出口贸易项下的担保。
  6、其他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我行申请外汇担保:
  1、具有法人资格,有履行涉外合同能力,偿还外汇有保证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2、申请人原则上须在我行开有外汇帐户。
  3、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并根据不同情况,具有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等文件。
  4、资产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落实。
  5、经我行及其它可靠机构咨询,受益人资信良好。
  第九条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制我行规定格式的《外汇担保申请书》,并提供我行审查和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担保的收费


  第十条 我行开立保函,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期向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原则上,向申请人收取与担保币种相同的外币。年费率为1.2-2%。各有权担保行在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可以根据担保项目风险程度、金额大小、期限、申请人资信、反担保和抵押等方面情况,在30%的幅度内提高或降低费率。特殊情况由各担保行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担保的监督与执行


  第十一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后,申请人必须接受我行的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必须及时通知我行。申请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可能影响我行担保权益时,必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随时按要求向我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生产、财务报表及借入外汇的使用情况等材料,申请人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我行报告。
  第十三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只处理单据和证明,对涉及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我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寄过程之遗失均不负责。
  第十四条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我行索偿时,在我行审查有关单据、证明认定符合索偿条件后,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不能履约,由我行部分或全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申请人、反担保人均不履行义务,我行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和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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