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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9 生效日期: 2002-01-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79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的函》(鲁工商标字[2001]204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申请收取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的批复》(鲁财综[2001]19号)的规定,你局可向自愿参加著名商标认定并取得著名商标称号的单位和企业收取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根据你局所报评审各项费用支出情况,核定山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费(含公告费)为每件3000元,初审、推荐均不得收费。主要用于租赁办公场地、会议、聘请专家、山东省著名商标牌匾证书印制以及差旅、商标公告等支出。著名商标必须在省级以上(不含部门)的报纸上公告。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你局具体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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