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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总行直属全资公司经营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3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3]第25号
为了改革和完善总行直属全资公司的管理体制,增强公司活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并处理好总行与公司的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的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总行直属的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实行银企分开,财务分开,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建立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即由筹建单位做好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后,报经行党组批准,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公司按照总行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依法行使经营权,自主作出各项经营决策,提供社会服务。
  总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公司下达业务计划,委托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由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确定权责关系。
  四、公司提供的各项劳务,除国家有规定者外,由公司自主定价,收取费用。
  凡属总行委托公司办理的业务,其取费标准由总行与公司具体商定。
  五、公司因营运需要的资本金,由总行审查核拨。资本金主要用于公司营运的资金周转、购置固定资产、经营投资业务、开办附属子公司的投资以及购买外汇自有资金等。
  经总行核拨的资本金,实行有偿占用的原则。总行按照各公司的盈利水平核定年度上交资本金利润计划,公司上交资本金利润率一般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每年终了,由公司按照核定的利润计划上交总行。
  六、公司的各项投资,由公司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凡公司中长期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组织调查,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总行审批。
  七、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批准公司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考核总经理的工作成绩;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八、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行任免、考核。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向总行主管行长请示报告。
  九、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公司自主决定。公司的人员编制应纳入建行系统编制,由总行核定。公司在总行核定的编制以内,有权自主决定所属人员的任免、调配、奖惩与流动。
  公司有关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以及人员的任免、调配等事项,应报总行备案。
  十、公司所属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聘用制、考核制,并由公司自主进行管理。
  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由总行统一评定。对于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公司有条件自行评定的,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可由公司自行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聘定本公司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由公司自主决定。
  十一、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按照该行业的企业类别标准执行。公司的工资总额,依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公司在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业务技能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选择适合本公司的具体分配形式。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应纳入工资总额。
  公司套改企业工资等级,其套改方案应报总行核定,并转报国家劳动部批准,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在开户银行办理公司工资开户手续。
  十二、公司的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由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购置或租用。职工住房、副食品供应以及一切福利事项,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不再享受总行现有的各种福利待遇。公司现有职工居住的总行宿舍,应按照商品房价格和使用年限作价归还总行。
  十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各项资产的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营业收入的计算、利润及其分配以及财务报表等,均按照国家对该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分配。
  十五、公司按照规定定期向总行提供经营管理(含资本金使用)情况,编报财务报表,接受总行的检查和监督。
  十六、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总行将根据各公司的不同情况具体掌握,区别对待。
  十七、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由公司自行制定。
  十八、本规定自1993年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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