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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煤炭价格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煤炭市场实施了临时限价干预措施。我委已以新计电(2001)31号下发各地,要求从11月12日起,各地的煤炭价格调回到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重字(1997)13号文件规定的水平上。由于13号文件当中对无烟煤的价格没有规定,近期部分地区也已经反映无烟煤的价格涨幅过高,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煤炭价格实施限价的精神,为了抑制无烟煤价格的过高上涨,确保社会稳定,现授权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对当地无烟煤的出厂和销售价格实施临时限价,同时报我委备案,对于毗邻地区的价格,请两地物价部门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布。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推广使用型煤,对煤炭制品中的型煤价格,授权由各地洲、市物价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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