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煤炭市场实施了临时限价干预措施。我委已以新计电(2001)31号下发各地,要求从11月12日起,各地的煤炭价格调回到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重字(1997)13号文件规定的水平上。由于13号文件当中对无烟煤的价格没有规定,近期部分地区也已经反映无烟煤的价格涨幅过高,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煤炭价格实施限价的精神,为了抑制无烟煤价格的过高上涨,确保社会稳定,现授权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对当地无烟煤的出厂和销售价格实施临时限价,同时报我委备案,对于毗邻地区的价格,请两地物价部门协调一致后予以公布。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推广使用型煤,对煤炭制品中的型煤价格,授权由各地洲、市物价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