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6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统计登记工本费及增补登记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由于近年来统计登记成本加大,以往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鉴于此种情况,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3)66号《关于重申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对我区统计登记工本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统计登记证书价格由每套20元调整为每套38元(含正本芯、框、副本芯、封皮及登记表)。
二、统计登记手册20元;统计法规手册18元。
各执收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在实施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否则,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