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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平政[2001]4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2]108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城镇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与同一统筹区域内的其它企业执行同一费率,即全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鲁山县、郏县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24%和22%,其它县(市)区(包括市直)私营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私营企业缴费基数的确定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仍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0]58号)执行。
  (三)以后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统一执行上级费率调整政策,并按新的费率缴费。
  调整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私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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