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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7-09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3]财综字第95号
  为了做好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印发的(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住房基金实行单独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周转金三个部分。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两项资金企业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总括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与支出。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取得的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
  企业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在以前年度形成的住房基金结余,从1993年7月1日起,转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改造和建设;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五、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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