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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8 生效日期: 2005-05-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会综二字第0940036292号
     一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大专院校及学术研究机构执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以提升我国科技研发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即执行机构):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计划主持人(申请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资格:

(一)申请机构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之专任教学、研究人员,具有专门学识与研究经验,且有具体研究成绩,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

1.助理教授级以上人员。

2.具博士学位之专任教学或研究人员。

3.担任讲师职务四年以上,并有著作发表于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或专利技术报告专书者。

4.研究机构副研究员、技正或相当副研究员资格以上人员。

5.于教学医院担任主治医师二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并有著作发表于国内外著名学术期刊之医药相关人员。具有前项计划主持人资格,且依相关规定被借调之人员,得由原任职机构提出申请。

(二)已退休之教学、研究人员,如为中央研究院院士、曾获得教育部国家讲座或学术奖、本会特约研究人员或杰出研究奖三次以上、财团法人杰出人才发展基金会杰出人才讲座、或其它相当奖项经本会认可者,且其原任职机构于申请研究计划函内叙明愿意提供相关设备供其进行研究并负责一切行政作业者,得申请一般型研究计划补助。

(三)实施校务基金制度之学校,于校务基金自筹经费范围内,依国立大学校院进用项目计划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暨工作人员实施原则聘任之专任教学、研究人员,按月支给待遇,经学校各级教评会审议通过遴聘,符合第(一)项计划主持人资格者,得申请专题研究计划补助。

(四)公立大专校院依公立大专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员遴用资格办法遴用具博士学位之核能、信息及航天等三类稀少性科技人员,得申请专题研究计划补助。

四、专题研究计划分为下列三种:

(一)一般型研究计划:符合计划主持人资格者,得依研究专长或参考本会学门规划项目申请本项计划。

(二)特约研究计划:累获本会杰出研究奖三次者,得依本会补助特约研究人员从事三年期特约研究计划作业要点规定申请本项计划。

(三)新进人员研究计划:具有计划主持人资格,且于国内外担任教学、研究职务在五年以内或获博士学位后五年以内之教学、研究人员,得申请本项计划。其申请时担任教学、研究职务资历并计已超过五年之人员,不视为新进人员。

五、研究计划类型:

(一)个别型研究计划:由计划主持人依研究专长或参考本会学门规划研究项目研提之。

(二)整合型研究计划:包含总计划及子计划,由总计划主持人依本会规划推动之任务导向重点研究项目组成研究群,研提跨领域或跨校之计划,或就特定题目自行组成研究群研提之计划。本项计划之研提方式,依本会相关学术处规定办理。

六、研究经费补助项目:计划主持人得依计划实际需要,申请下列各项补助经费:

(一)业务费:

1.研究人力费:

(1)含专、兼任助理酬金及临时工资,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约用注意事项规定办理。但经本会核定执行大专学生参与专题研究计划之大专学生,不得再支领研究助学金。

(2)博士后研究人员费用:计划主持人执行专题研究计划所需国内、外或大陆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计划内一并提出申请,依本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规定办理。于计划核定时,国内外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已确定者,本会得一并核定;人选未确定者,仅核给名额,俟计划主持人觅得合适人选后再依规定办理进用及请款事宜。博士后研究人员费用得另核拨,不列入计划之研究人力费内。

2.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

与研究计划有关之其它费用等。

3.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国外学者来台费用:计划主持人执行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得依需要申请本项费用。

(二)研究设备费:

含执行研究计划所需单价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项仪器、机械及信息设备(含各项计算机设施、网络系统、接口设备、软件包、程序设计费)等之购置、装置费用及图书馆典藏之分类图书等;其购置以与研究计划直接有关者为限。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以不补助研究设备费为原则。

(三)国外差旅费:

1.国外或大陆地区差旅费:因执行研究计划需要,计划主持人及参与研究计划之相关人员必须赴国外或大陆地区从事研究或采集样本等,得酌列短期差旅费。但应于结案报告中检附心得报告;赴大陆地区短期研究者,并应另填送补助学者专家赴大陆地区从事短期科技研究申请书。

2.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差旅费:研究计划内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得申请本项经费,但应于结案报告中检附心得报告。

3.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出国差旅费:计划主持人执行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得酌列研究人员差旅费,并随专题研究计划一并提出申请。但透过本会双边协议建立之国际合作计划,应依本会规定之申请期限提出申请。

七、研究主持费:

计划主持人近五年内研究绩效优异,研究计划经本会审查通过者,得于研究计划执行期间核给研究主持费。整合型或本会主动规划推动之研究计划,其共同主持人未担任本会其他专题研究计划主持人,且其近五年内研究绩效优异者,得于研究计画执行期间核给研究主持费。

计划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于研究计划执行期间仅得支领一份研究主持费。已领取本会特约研究计划主持费或杰出研究奖励费者,不得再领取研究主持费。但执行产学合作研究计划或本会主动规划推动之研究计划所具领之研究补助费或主持费,不在此限。

支领研究主持费者,于研究计划执行期间,因赴国外短期研究、离职转任非本会补助机构或退休等因素,致无法执行研究计划时,申请机构应即停止核发研究主持费,并将该款项缴回本会。

八、计划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于研究计划执行期间担任本会其它研究计划之有给助理。

九、申请期限:

申请机构应依本会规定之期限提出申请,届期不予受理。但申请机构新聘任人员,其资格符合规定,且从未申请本会研究计划者,得于起聘之日起一年内以随到随审方式提出,并以申请一件为限。本会主动规划推动之任务或目标导向研究计划,另依规定之申请期限办理。

十、申请方式:计划主持人应提具下列文件之电子文件或书面数据(份数另函通知),由申请机构汇整并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并函送本会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一)计划申请书。

(二)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个别型研究计划)或总计划主持人、子计划主持人(整合型研究计划)之个人资料表。

(三)申请截止日前五年内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与计划内容相关之学术着作(至多五篇)。

(四)研究计划中涉及人体试验者,应检附医学伦理委员会或人体试验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组相关实验者,应检附生物实验安全委员会核准之基因重组实验申请同意书;涉及动物实验者,应检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五)依本会各学术处规定,应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统计表。

(六)研究计划中申请使用海洋研究船者,应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请表。

前项各款所需表格应至本会网站在线制作,申请文件审查完毕后,本会不予退还。应提具申请文件书面数据之人文及社会科学各学门如因学术著作资料珍贵而须寄还者,应于资料袋右下角处注明,并检附已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邮信封。

十一、计划主持人于同一年度内申请二件以上研究计划者,应于计划申请书内列明优先级,本会依申请件数逐级从严审查。

十二、多年期研究计划:

(一)本会鼓励申请多年期研究计划,个别型或整合型研究计划均得提出申请。

(二)研究计划属连续性计划者,应以多年期研究计划提出申请,并分年填列需求经费。

1.经本会一次核定执行多年期研究计划者,应于期中各年计划执行期满前二个月至本会网站在线缴交进度报告,如下一年计划预核经费须作更动者,须于缴交进度报告时,一并至本会网站在线制作经费变更申请表,以凭核定经费。

2.未经本会一次核定执行多年期之连续性计划,后续各年度计划须依规定每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检附上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及当年度工作重点。

(三)经本会核定执行多年期研究计划之计划主持人,除特殊情形者外,不得于执行期中申请注销计划,并应将执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计画列为第一优先执行。

十三、审查:

(一)审查方式:个别型及整合型研究计划均采初审与复审二阶段审查。经审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计划补助者,其子计划如适合以个别型研究计划执行,本会得转为个别型研究计划审查。

1.初审:为相关领域之专家书面审查。

2.复审:为相关领域之数字专家共同会审。整合型研究计划于必要时,得请计划主持人至本会报告或由本会至申请机构实地访查。

3.各学术处审查原则,请参阅本会各学术处网站。

(二)审查重点:

1.个别型研究计划,包括计划主持人研究表现与执行计划能力、计划主题之重要性与创新性、研究内容与方法之可行性、预期完成之项目与成果及经费与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计划,除个别型研究计划之审查重点外,并包括整合之必要性(总体目标、整体分工合作架构、各子计划间之相关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总计划主持人之协调领导能力、各子计划主持人之专业能力及合作谐和性)、资源之整合(各子计划所需各项仪器设备之共享情况及研究经验与成果交流构想等)、申请机构或其它单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后之预期综合效益等。

(三)审查作业期间:自申请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核定公布;必要时,得予延长。

十四、申覆:

研究计划未获核定补助者,得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评审申覆作业要点规定提出申覆。

十五、研究计划补助之签约拨款事宜,依本会核定通知函规定办理。

十六、研究计划执行期间如有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变更或依本会规定须事先报经本会同意之经费用途变更(含流用)或延期等情事,申请机构应于事前或计划执行结束前依计划主持人所填具之专题研究计划补助经费延期及变更申请对照表送本会办理。延长计划执行期间以一次为原则,最多以延长一年为限;延长期间内所需费用,不另予补助。超过执行期限者,不得申请变更。

十七、补助经费除研究人力费得因工作酬金调整申请追加调薪差额外,均应依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申请机构应依下列规定于各研究计划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本会办理经费结案:

(一)实施原始凭证就地查核机构,其原始凭证应依本会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二)未实施原始凭证就地查核机构,应检具下列各件函送本会办理结案手续,如有余款并应缴回:

1.原始凭证: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应按补助项目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附计划申请书及经费核定清单;外购图书仪器或材料者,并应检附国内结汇单、手续费收据等。

2.专题研究计划收支报告表二份。

(三)实施校务基金制度之学校,除原始凭证应依前款第1目规定办理外,并应编制专题研究计划收支报告表一份函送本会办理结案。原始凭证之保管,应依教育部订颁之相关规定办理。办理经费结案时,应依规定至本会网站制作及打印专题研究计划收支报告表。

十九、申请机构应督促计划主持人于研究计划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缴交研究成果报告:

(一)研究成果报告之缴交,得至本会网站在线缴交电子文件,或缴交书面报告一式二份。

(二)研究成果报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计划或涉及专利、其它智慧财产权者外,得供立即公开查询。

(三)获补助赴国外或大陆地区从事短期科技研究者,研究心得报告应以附件方式并同研究成果报告缴交。

(四)获补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心得报告应以附件方式并同研究成果报告缴交。

(五)获补助执行国际合作研究计划者,心得报告及与国外共同研究成果应以附件方式并同研究成果报告缴交。

(六)多年期研究计划,应于期中各年计划执行期满前两个月缴交进度报告,并于全程计划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缴交研究成果完整报告。

二十、研究计划经本会核定补助后,计划主持人调任其它机构者,应由原任职机构检附新任职机构之聘函影本向本会申请变更,经本会同意后,研究计划得转至新任职机构继续执行。计划主持人于原任职机构执行研究计划所购置之仪器设备,为继续执行本会补助研究计划,必须移转至新任职机构继续使用者,得比照办理。

二十一、计划主持人未依规定办理经费结案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者,本会不再核给专题研究计划之补助。

二十二、研究计划之参与人员于研究计划之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涉有违反学术伦理情事者,依本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规定处理。

二十三、申请机构未能配合本会奖、补助项目之申请、执行及管理之各项规定者,本会得视情节轻重酌予降低管理费补助比例。

二十四、计划主持人执行研究计划,应对各项支出所提出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申请机构应确实审核研究计划补助经费之各项支出凭证,如发现计划主持人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应不得报销,并责成计划主持人改进。申请机构执行研究计划之各项支出凭证,经本会查核,如发现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者,应追缴该项支出款。申请机构执行研究计划之各项支出凭证,经本会查核,如发现有虚报、浮报者,应通知申请机构及计划主持人提出书面答辩,并由本会召开项目小组会议审议之:

(一)项目小组会议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其成员包括本会相关处室主管及会外专家。

(二)项目小组会议审议结果,如认定证据确切时,得按情节轻重作成下列处分,并通知申请机构及计划主持人:

1.一定期间(必要时,得无限期)停止受理计划主持人对本会所有补助申请案。

2.自次年度起对申请机构降低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管理费补助比例。

3.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

4.要求申请机构及计划主持人检讨改进。

二十五、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应切实审查计划主持人之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所送申请文件是否完备。

(二)申请机构应利用本会网站提供之受补助机关管理作业项下之申请计划在线汇整系统,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连同申请数据袋于申请期限内一并函送本会申请。

(三)计划主持人执行研究计划应依科技资料保密要点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四)研究计划经本会审查,列为敏感科技研究计划者,执行时,申请机构及计划主持人应依政府资助敏感科技研究计划安全管制作业手册之规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并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与本会之相关保密要求,如未依规定办理,除应负法律责任外,本会得视情节轻重拒绝计划主持人日后若干年向本会申请各项奖、补助计划经费,并追回该研究计划补助款。

(五)研究计划执行期间(含经本会同意延长部分)重迭超过三个月者,除依本会规定不列入一般专题研究计划计算件数者外,均应列入计划主持人主持本会专题研究计划之件数。

(六)同一研究计划不得重复向本会或其它机构申请补助。

二十六、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本会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作业手册、专题研究计划补助合约书与执行同意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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