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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计委新疆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新计价非字[2000]1468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新教计(2000)69号、70号《关于调整自治区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教育厅自学考试办公室收费问题的复函》(新财综字(2000)127号)的规定,现将教育厅自考办考试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学报名考试费(含社会性考试):由现行每科次25元调整为35元。其中:20元由自治区自考办用于支付命题及命题会议费用、试卷的印制、加密、运输、登分建档、巡视监考和自考办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业务开支等;其余15元,地州自考办留12元,县及县以下自考办留3元,主要用于考前宣传、保密、试卷押运、租用考场、监考费以及报名期间工作人员补助等费用支出。

  2、毕业生审定费:每生20元,其中3元留地州。

  3、查卷费:每生5元;查分费:每门1元。

  4、毕业生论文指导费:120元/生,由主考院校收取。

  5、特殊考试按新价非字(1994)13号文件执行。

  6、中英合作商业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每科80元。其中60元上交国家考试中心。

  7、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含口语考试费用):
  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30元。
  三级、四级、五级每生每级70元。其中5元上交国家考试中心。

  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80元。其中65元上交国家考试中心。

  9、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门50元,其中35元上交国家考试中心。

  10、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考试费按新价非字(1992)73号文件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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