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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对宝丰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平顶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平价房[2002]154号
宝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宝丰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4号发布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你县质量检验及收费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请示省计委同意,对你局提出的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费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比照市区执行。即普通砖混结构每建筑平方米2元,底商砖混结构每建筑平方米2.3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并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三、该项收费具有中介经营服务特征,收费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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