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平价房[2002]154号
宝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宝丰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4号发布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你县质量检验及收费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请示省计委同意,对你局提出的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费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建设工程按承包工程单位面积收取检验费,收费标准比照市区执行。即普通砖混结构每建筑平方米2元,底商砖混结构每建筑平方米2.3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并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三、该项收费具有中介经营服务特征,收费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