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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报备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2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0]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决策行为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业务报备是指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事项,在项目审批后实施前向上一级行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是上一级行了解掌握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把握信贷资金投向,对信贷业务实施纵向监督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信贷业务报备不改变信贷管理授权和转授权制度,不改变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 信贷业务报备适用于农业银行办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法人客户本外币贷款(含外资贷款)、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包括收回再贷、展期等。
  第五条 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在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执行前,必须及时向上一级行履行报备程序。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对报备业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条 报备方式。本级行的报备业务在经过行长或行长授权的主管行长、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信贷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上报上一级行相关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业务受理日自收文之日起。
  第七条 报备内容。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报备业务类别分别填制《中国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业务报备表》(附表一)和《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报备表》(附表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授信情况,中长期贷款项目情况,贷款金额及用途,担保情况等,有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行。对重要信贷报备事项可附简要说明。
  第八条 报备审查。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报备文件后,要由专人负责报备业务的受理、登记、归类,并及时组织贷款审查人员对报备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为:产业、行业政策,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记录,法人代表简历,贷款用途和方式,担保情况等。
  第九条 报备反馈。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信贷报备业务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下一级行。在规定时间内,上一级行未对报备的信贷业务给予答复的,下级行即可视为同意,并按信贷运作程序实施;经审查对报备业务及资料有疑议的,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下级行提出质询和有关要求,下级行在完善有关资料,落实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发放程序;对明确不能实施的信贷业务,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同意后,以信贷管理部门文件答复下一级行。
  第十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报备业务进行汇总和分析,从中掌握信贷业务发放情况和规律,每半年撰写一次信贷业务报备工作总结,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各级行要把对报备业务的检查列入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抽查,重点对信贷业务报备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坚持信贷业务报备的严肃性。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把信贷业务的报备工作落实到岗位、个人,明确责任,确保报备制度落到实处。从办法规定之日起,凡未按规定履行报备制度发生的有关信贷业务,均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农业银行海外分行的信贷业务报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中国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业务报备表(略)
  附表:二、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报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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