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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政纪案件立案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02 生效日期: 1989-03-0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关于政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违反政纪案件立案批准权限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的正厅级干部以及省人民政府任命相当这一职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呈报省长批准立案;副厅级干部、省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各县(市)正县(市)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呈报分管监察工作的副省长批准立案;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正、副处级干部的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决定立案。

  (二) 各县(市)副县(市)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做出意见报省监察厅决定立案。

  (三) 省直属各厂矿企业、国营农(林)场正副厂(场)长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省主管部门决定立案,报省监察厅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省监察厅直接决定立案。

  (四) 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中自行任命的中层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决定立案,报省监察厅备案。

  (五)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下的行政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本单位决定立案。

  (六)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和市辖区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人民政府任命相当这一职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市监察局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立案;正副科级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单位做出意见报市监察局批准立案;一般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单位决定立案。

  (七) 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乡(镇)的正、副科级干部以及人民政府任命相当这一职级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各县(市)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告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立案;股级以下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单位做出意见,报县(市)监察局决定立案。

  (八) 属于双重领导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由任免干部的一方受理立案。

  (九) 严重违反政纪的单位,由它的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报请本级民政府或者行政领导决定立案。

  (十) 上级监察机关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

  (十一)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立案手续。

  (十二) 省、市、县监察机关在确定对监察对象立案调查时,如与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意见不一致,应当请示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十三) 对属于省各级人代(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行政工作人员立案时,应当同时报任免其职务的人代(人大)常委会备案,查处结果也应当报该级人代(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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