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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3 生效日期: 1999-04-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1999]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途径和必备条件。发展农业机械化,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效益,有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科技贡献率和土地产出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本世纪末和跨世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重要性的认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农业机械化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种植业机耕水平达到88%,机播88%,机收31%,综合机械化程度接近70%;重大农业技术以农业机械为载体,农机化对农业总产值的科技贡献率接近20%。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跨世纪农业现代化的目标,特别是自治区确立的本世纪末和2010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区农业机械化的现状与新形势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主要是农机装备结构不够合理、配套水平较低;农业、畜牧业、林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机械化严重滞后;农机经营机制和农机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功能不健全;农机科研开发力度不够,农牧业生产关键环节缺乏适用机具;农机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宏观管理职能仍需进一步加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加速发展农业机械化。

  (二)明确新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我区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大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努力调整优化装备结构,推进体制创新,完善农机投入机制,搞活经营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整体水平,加大技术开发力度,狠抓畜牧业、林果业机械化,为棉花、粮食、畜牧业、林果业、糖料基地建设服务,为发展各类支柱产业,创立名优特稀产品的品牌、名牌服务;发展农机服务产业,积极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三)明确本世纪末和下世纪第一个十年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2000年,全区农机总动力要达到750万千瓦,拖拉机拥有量达到27万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5.5万台,农用汽车2.5万辆,农机总作业量8.5亿标准亩,农机经营服务总收入80亿元,农业机械化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种植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
  2010年,农机总动力达到900万千瓦,拖拉机拥有量达到35万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6.5万台,农用汽车4.5万辆,种植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5%以上,农机总作业量12亿标准亩,农机经营服务总收入150亿元,农业机械化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5%以上,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农机化创新发展的路子
  (四)鼓励农机经营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要继续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农机经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购买农机的权利,搞活农机服务市场,打破部门、行业、地域界限,鼓励公平竞争。鼓励社会投资兴办农机服务事业。
  集体农机经营单位要积极开拓市场,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要明晰产权、搞活经营,有条件的应尽快实行承包经营、租赁或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五)建立和完善适应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推行农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五统一”管理,努力提高农机作业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农机或其它形式的农机实体参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通过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或专业化机械服务组织,开展跨乡、县、地区的农机作业,拓宽农机服务领域,扩大农机作业市场空间,提高农机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

  (六)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农机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以农机教育培训、科研推广、管理、使用、供应、维修、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监督、信息服务等主要内容的农机化服务体系。按照提高县级、强化乡级、发展村级、扶持专业户的要求,逐步形成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为基础、专业户为补充、适应市场需要、功能齐全配套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鼓励兴建乡村农机服务队、专业服务队、专业服务公司、农机股份合作组织以及农机经营者协会等。要适应市场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大胆探索农机具、农用油料、零配件经营和维修培训服务体制改革的路子,放活农机要素市场,盘活农机具、设施等资产存量,帮助国有和集体农机修造企业走出困境。

  (七)增强农机服务组织自身活力。各级农机服务组织要按照“围绕事业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搞好服务增实力”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大力兴办经济实体,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机服务组织建立自己的农机化试验示范基地。对农机服务组织兴办的实体要坚持谁主办、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不得平调、侵占其资产和改变隶属关系。

  (八)积极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农机服务产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对实现农业的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关键是通过联合、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大力培植下连千万农机户,上连区内外大市场,以农田作业服务为基础,以农副产品加工、储藏、运销为重点,建立各类农机龙头企业,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选择一批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农机服务组织进行重点推动,积极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进程。
  加大农业机械化对外开放力度。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合作兴办农机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机具,加快我区农机化发展。

 

三、依靠科技教育,大力调整优化结构,提高农机化整体水平
  (九)农业机械装备结构调整要以发展大型、高效、节能、低成本农机动力为主,向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转化;农业机械配置要向畜牧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贮藏、运输、保鲜倾斜。要不断提高机具配套水平,力争大中型机具配套“九五”末达到1:3,2010年达到1:5。今后利用农机更新优惠补贴政策和发放银行贷款及贴息办法,都要引导农机结构调整优化。切实避免低水平重复购置,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十)适应结构调整、优化的需要,加强农机科研与开发工作,提高农机科研成果转化率。农机科研与开发要紧密结合,满足现代化农业的需要,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出发,开发先进适用的高效、多功能机械和复式作业机具。
  种植业重点是开发推广全方位深松技术及机具、联合精细整地作业机具、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及机具、地膜覆盖机械化技术及配套机具、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及机具、复式作业机具、间作套种及移栽机具、节水灌溉综合机械化技术、玉米、甜菜收获、加工机械化技术、大棚、温室和设施农业机械化技术、废膜回收机械化技术等。
  畜牧业重点是开发推广草原保护、改良机械化技术及配套机械、牧草收获机械化技术、饲草饲料加工调制机械化技术及设施、牛羊暖圈舍饲机械设施、剪毛机械化技术等。
  林果业重点是开发推广新疆林果名优特树种的良种培育、管理、采收、加工机械化技术、大棚微型耕作机械化技术及配套机具和设施等。
  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推广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农用运输配套机具、设施,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农业机械要向以水利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和农民新村建设扩展,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在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综合效益。
  促进农机、农艺紧密结合,大力推行农机作业规范化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实施农机节本增效工程,努力减少作业环节和成本,实现精量作业,提高作业质量和效能。

  (十一)加强农机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农机人员素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农机教学设施,改善办学条件,按市场需求面向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努力扩大生源,提高教学水平。强化学校初中级技能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县级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是专门培养初级农业机械化技术人才和驾驶员、操作手的基地,是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领导都要关心和扶持县级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的建设,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要充分重视农机科技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工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二)提高农业机械完好率。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提高机具完好率当做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农机的维护保养和作业季节结束后的检修工作。要认真实施“机具检修合格证”、“农田作业许可证”、“机具操作许可证”、“联合检验”、“田检路查”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机具完好率。力争“九五”末机具完好率达到90%以上,2010年达到95%以上。

 

四、增加农机化投入,完善推进农机化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体制,坚持以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政策性投入为辅,多渠道筹集农机化发展资金。要适当加大国家政策引导性投入的力度,充分调动农民投入的积极性。

  (十四)建立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州)、县(市)财政安排一部分;农发基金安排10-15%;国家和集体补助购置的农机具按投资比例提取的折旧费;乡村集体提取的公积金。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它筹资渠道及办法。
  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主要用于农机化增产增收工程、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开发引进等。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物价、农机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各级财政预算内支农支出用于农机化发展资金比重要达到10%;自治区粮、棉、糖、畜和“菜篮子”等基地的建设资金,以及粮食自给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10-15%的比例安排农机化项目;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机化项目;自治区计委要逐年增加对区、地、县农机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自治区科委应优先安排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所需的机械研制开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农机新技术推广;水利节水灌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械化节水技术;畜牧业饲料加工等专项资金,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畜牧业机械化,项目计划由农机部门与畜牧部门协调下达;在科技兴农项目经费中应增加农机化项目的比重;从1998年起国家实施的大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更新项目,自治区及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必须足额配套到位。

  (十六)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机化发展。各商业银行要对农机企业技术改造给予大力支持,并安排必要的贷款。要切实安排好农机产品生产、供应等周期短的信贷资金;自治区开发银行每年安排一定规模政策性贷款用于农机企业新开发项目建设,自治区农业银行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贷款,重点支持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多种经营服务及农民个人购置农业机械,农业银行按贷款通则办理承贷手续,农村信用社要安排好农机服务所需的生产性流动资金。

  (十七)按照国家规定对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为农牧业提供的机耕、机播、营林、排灌、植保、收割、农业运输以及其它为农业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农机作业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或其它劳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农机供应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局财税字(1998)78号文件;全区农机加油站、修理、供应点及新办的农机企业(实体)免征所得税。各级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尽快解决长期拖欠集体农机服务组织机耕作业费的问题。

  (十八)保证农机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费开支。区、地、县农机监理机构、科研机构、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为国家全额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照保证其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将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足额拨付,各农机事业单位组织征收的事业性收费和收入不抵顶核定的事业费拨款,仍留本单位用于事业的发展;严禁随意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机事业单位的资产。县级农机化学校纳入成人教育序列,其教育经费与其他学校同等对待,其教职工与初中级技术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五、加大农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十九)加强农机法规建设。各地要加大《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为保证《条例》全面实施,要抓紧制定《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经销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经营管理办法》等农机配套法规,把农机化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要选拔一批政治上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农机执法监督机构中去,加强执法监督力量。要抓好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大《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对无牌证行驶、无证驾驶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农机作业质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惩处。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各级领导要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农机服务体系的相对稳定,队伍不能散,经费不能减,农机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县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十二)强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农机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其农机行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职能应得到加强,并按行业特点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人财物三权归县”的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要努力适应农机服务市场化的需要,积极兴办服务实体,增强自身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乡农机站长的任免应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村一级应设兼职农机管理员。

  (二十三)稳定农机化技术队伍。各级政府对在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和科技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要不断改善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在基层从事农机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设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职称评定条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适当放宽。

  (二十四)加强综合协调。各级政府要协调计划、经贸、公安、物价、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科技、教育、金融、物资、石油、机械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切实搞好服务,帮助解决农机化发展中的各种实际问题。

  (二十五)加强农机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深化改革、开拓进取。要树立行业新风,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窗口,争创文明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农机队伍业务素质建设,为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十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自己的发展战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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