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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 287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征管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大的意义。新《征管法》是税务机关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更好地完成各项职能和任务的基本规范。新《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组织领导
  新《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涉及到税收工作的全局,包含了“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税源监控,深化征管改革,强化执法手段,优化纳税服务, 加强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方面, 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 认真学习、全面培训、正确领会、广泛宣传、严格贯彻落实新《征管法》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为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工作办公室。
  各基层局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工作方案,确保新《征管法》正确顺利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新《征管法》学习培训工作
   (一)制定分阶段分层次的全员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工作与相关法律的学习,于8月底前完成全市国税干部的《征管法》全员培训工作。
   (二)定于9月份组织以新《征管法》为主要内容的全员业务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公务员培训考核档案。
  三、广泛开展新《征管法》的宣传工作
   宣传新《征管法》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是每个国税干部应履行的职责。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开展新《征管法》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因特网以及其他生动活泼的形式,对社会各界宣传新《征管法》。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开辟专栏介绍宣传新《征管法》;通过电视媒体播发新《征管法》专题节目,重点宣传《征管法》修订的意义、新旧《征管法》的主要区别等;编印新《征管法》知识问答,以问答形式解答各种涉税事宜;在网络上开辟“新《征管法》讨论专页”,进行网上宣传、咨询、答疑;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征管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疑,重点加强对全民纳税意识和打击偷税违法行为的宣传等。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
   (二)积极向党政机关宣传新《征管法》。通过采取向党政机关及各执法部门赠阅有关新《征管法》书籍、资料,及上门汇报、举办讲座等形式,讲解新《征管法》出台的背景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新《征管法》的意义和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国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召开新《征管法》知识专题报告会,邀请公、检、法、司、财政、工商、海关、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以专题汇报、座谈等形式,将新《征管法》的修改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进行宣传,更好地促进税务机关与各部门间配合。
   (三)组织广大纳税人学习新《征管法》。采取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座谈会、举办企业办税人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开通解疑咨询电话、窗口的方式开展宣传,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照学习,重点宣传办税程序、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征管法》有关政策衔接等。通过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自觉依法纳税。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就新《征管法》中关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机关的职责等内容开展座谈讨论;汇集新《征管法》中关于纳税人权利、义务、违法处罚等条款,以漫画、具体案例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编印成宣传材料,广泛散发;组织税收管理人员深入到每一个纳税人,将政策送到门。
   (四)继续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学习、贯彻、落实,在保证将新《征管法》培训到每一个税务干部的基础上,开展分专题的研究讨论,彻底学深、学透,并适时组织全市规模的由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参与的学习新《征管法》知识竞赛,将宣传工作推向高潮。
   通过宣传,形成各级国税机关、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共同学习、 宣传、 贯彻新《征管法》的合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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