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国91年04月10日修正
第1条 本细则依据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所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综合企划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质施政方针及计画之拟订。
二、地质调查综合性之协调汇整事项。
三、国内外地质技术合作、交流及会议参加之联系。
四、国会联络及新闻发布事项。
五、施政计画执行之列管及考核。
六、员工地质教育训练规划及执行。
七、各项委托研究计画之列管及考核。
八、出国报告之管考。
九、地质法规之制定、修订及执行。
一○、法制联络事项。
一一、地质咨询事件之处理及为民服务。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4条 区域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区域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二、第四纪地层分布及特性调查研究。
三、岩石地层划分、命名、层序及对比之调查研究。
四、生物地层及古生物之调查研究。
五、矿物岩石之调查及鉴定。
六、矿物岩石土壤之地球化学分析。七、海洋地质之调查研究。
八、火山地质之调查研究。
九、地质定年分析及应用。
一○、特殊地质现象之调查研究及保育。
一一、基本地质调查数据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构造与地震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活动断层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二、活动断层图之编制及更新事项。三、地震地质之调查研究。
四、变动地形分布及特性之调查研究。
五、地质构造之调查研究。
六、活动断层及地震之地质灾害调查研究。
七、断层活动之前兆研究。
八、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测量及其它相关测量事项。
九、变动地形与活动断层之观测及监测。
一○、国内外活动断层与地震地质之资料收集及数据库建置。
一一、国内外活动断层及地震地质之技术交流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环境与工程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环境地质及工程地质之综合性调查研究。
二、地质敏感区之调查研究。
三、地质灾害之调查、观测及研究。
四、都会区环境及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五、水库、道路、隧道、港湾、矿场及基础等工程地质调查研究。
六、土壤、岩石及岩体之物理及力学性质之调查研究。
七、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图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八、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数据库之建置及管理。
九、环境地质与工程地质调查研究方法、技术之改进及交流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资源地质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水文地质之调查研究。
二、水文地质图及说明书之测制及更新事项。
三、地下水资源水文地质之观测、调查及研究。
四、水文地质敏感区之地质观测、调查及研究。
五、水文地质之试验分析事项。
六、地球物理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七、地球化学探勘及技术之研究。
八、水资源经营之地质调查研究。
九、地质材料资源调查研究。
一○、金属矿产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一、能源资源之地质调查研究。
一二、温泉地质调查研究。
一三、资源地质数据库之建置及管理。
一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地质资料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内外地质资料之搜集及提供。
二、地质调查研究成果之编审、出版及发行。
三、地质标本之搜集、储存、展示及管理。
四、国内外地质图书、刊物、文献、研究资料等之交换、购置及管理。
五、地质调查研究用之地形图、航空照片及遥测影像之管理。
六、地质调查资料、图件、照片之保存及管理。
七、地形图、地质图及其它地质调查成果图件之绘制。
八、电子化地质资料之建置、搜集、管理及本所出版品电子化之统筹规范事项。
九、本所网络系统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本所网际网络网站及内网站之建立、管理及维护事项。
一一、本所业务计算机化作业之规划、咨询、协调及支持事项。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综核文稿。
二、机密文件之分文处理及重要事务行政之研议。
三、印信之使用及保管。
四、公文之收发、分办、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
五、所务会议之纪录及决议案之处理。
六、办理采购、财产管理、物品管理及出纳管理。
七、办公处所之维修、安全管理及环境卫生之维护。
八、工友之管理。
九、车辆之调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养修理。
一○、会议场所之布置、服务及管理。
一一、其它不属于各组室之行政事务。
一二、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权责划分之拟办。
二、职务归系拟议。
三、公务人员之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四、铨审、动态及核薪案件之拟办。
五、考核、考绩(考成)及奖惩案件之拟办。
六、退休(资遣)抚恤案件之拟办。
七、训练进修之拟办。
八、出国案件之拟办。
九、职员差假勤惰管理。
一○、公教人员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案件之拟办。
一一、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案件之拟办。
一二、人事业务研究发展之拟议。
一三、育乐活动之规划拟议及举办事项。
一四、经管财物人员保证书之拟议事项。
一五、职名章之核发事项。
一六、职员证、服务证明及离职证明之拟办。
一七、人事统计表报之编报事项。
一八、人事年度工作计画成效检讨及工作报告之编拟事项。
一九、人事资料建立登记管理及移转事项。
二○、其它有关人事及交办事项。
第11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
七、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2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出概算、预算、分配预算及决算书类之编制。
二、岁入出预算追加(减)之编报事项。
三、预算依法流用之办理事项,动支第一、二预备金预算及岁出应付款保留之申请事项。
四、岁入出预算资料之搜集分析。
五、会计传票之编制、会计帐薄之记载,会计报告编制及保管事项。
六、收支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
七、财物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八、服务费收入之稽核及财产报告之审核事项。
九、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统计业务之办理事项。
一一、国有财产及物品管理之监督事项。
一二、本所计画及预算执行绩效之编审。
一三、本所现金及财务出纳保管之检查事项。
一四、本所业务收支与资本支出计画之执行进度及经费配合之审核事项。
一五、会计人员之编制、任免、迁调、考绩(核)、奖惩及训练等拟办事项。
一六、会计人员之职务归系拟议事项。
一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