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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0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200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柜面业务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五章 出纳中间业务
第六章 金库管理
第七章 票样管理
第八章 反假货币
第九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十章 机具配置与管理
第十一章 报表
第十二章 交接
第十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哈尔滨、常州培训中心:
  现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十几年来,对规范我行的现金出纳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银行业务品种不断扩大,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出台,对现金出纳业务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内控管理的需要,加强现金出纳管理,指导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规范现金出纳业务操作,总行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出纳制度》于2002年2月28日经第一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全行,请转知所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改的目的是:加强现金出纳制度建设,规范现金出纳管理,实现本外币、对公对私现金出纳一体化,形成以“安全效益”为中心,以现金出纳工作全过程为管理对象的完善的现金管理体系。在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二、本次修改的内容较多,为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总行将举办一期包括出纳制度、金库管理、外币押运管理在内的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借这次《出纳制度》出台的机会,加大培训力度,使各级领导及全体出纳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会计出纳部门要承担起培训的任务。
  四、各级营业机构要借此机会对现金出纳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检查,明确岗位职责,纠正不合规行为,将《出纳制度》落到实处。
  五、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实现本、外币现金出纳业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出纳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四)出纳电算化的建设及推广;
  (五)现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现金库存的核定与调剂;
  (七)金库新建、改(扩)建可行性方案及启用的提出、审批、验收;
  (八)金库撤并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审批;
  (九)出纳机具的配置及性能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制定;
  (十)金库门、锁的配置及配置要求的制定;
  (十一)出纳人员配置要求及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
  (十二)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三)票样的管理;
  (十四)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十五)出、入库的管理;
  (十六)外币现钞运送的管理;
  (十七)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十八)保证现金的供应;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 出纳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柜台的审核与监督;
  (二)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及调运;
  (三)现金的出、入库;
  (四)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五)假人民币的收缴及鉴定;
  (六)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及尾款箱的保管;
  (七)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
  (八)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

    第五条 出纳工作人员的义务是:
  (一)维护建设银行信誉;
  (二)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的鉴别、鉴定服务;
  (三)宣传、爱护人民币;
  (四)为客户保密。

    第六条 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六)中午碰库、日清日结;
  (七)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八)双人管库、双人解款;
  (九)非营业时间不准办理现钞出库;
  (十)现金、尾箱及其他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须验证身份;
  (十一)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第七条 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路线、时间、金额、库存等银行秘密,不得泄露。

    第八条 出纳业务用印章应妥善保管,营业期间离柜时入箱上锁,营业终了时入库保管。

    第九条 出纳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出纳机具。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必须为现金出纳人员配备保证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防护物品并购买人身保险。

    第十二条 外币现钞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由总行指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及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合理配备出纳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必须同时持有上岗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过点钞、反假等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各管辖行必须设立现金出纳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和1名反假专管员;
  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和1名反假专管员;
  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和1名反假专管员。

    第十七条 金库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报一级分行出纳管理部门备案;设管库员不少于2名,由从事出纳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担任。

第三章 柜面业务



    第十八条 柜面业务是指柜台直接为客户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整点等业务。

    第十九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交款回单。

    第二十条 收入现金,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收妥后,登记“现金收付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收入现金发现假币时,须由双人当面予以收缴,加盖有统一编号和“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收入本、外币现钞时,除鉴别真伪外还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

    第二十二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及“现金讫章”,登记“现金收付清单”,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
  大额现金必须换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 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整点人民币应按百张(硬币伍拾或壹佰枚)为把(卷),拾把(卷)为捆。成捆纸币(硬币)须双十字形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整点外币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壹佰张为一把,每拾把为一捆。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兑换业务必须先兑入,后兑出。
  残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标准兑换,半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应当面在残损币上加盖“半额”戳记。
  残损外币不予兑换,可为客户办理托收。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中午停止营业账实核对后,应登记备查,现金、实物须入库(保险柜)保管。
  营业终了应及时清点尾箱现金,登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并与会计部门核签无误后,将现金、实物入库保管。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二十六条 现金调拨业务是指中心金库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中心金库与分金库之间、中心金库(分金库)与系统内各营业机构之间的现金往来业务以及委托行、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之间的外币现钞运送。

    第二十七条 现金调拨业务必须由两名解款员办理,必须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

    第二十八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监视器下操作。

    第二十九条 金库之间现金调拨,提款时须经提款行金库主任批准;交款时须经交款行出纳负责人批准。
  营业机构提取和交存现金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批准。
  现金出、入库业务须经出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承运行运送外币现钞出入境时,要经有权签字人核准。

    第三十一条 委托行、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办理外钞运送出入境业务应签署外钞运送协议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委托行向承运行提交现金时,双方只按捆、把点收,不拆封细点。

第五章 出纳中间业务



    第三十三条 出纳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业务、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代保管尾箱及金银业务等。

    第三十四条 代理发行基金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五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必须经上一级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开办其他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金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银行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尾箱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物品的专用库房,分为中心金库、分金库、尾箱保管库及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库。

    第三十八条 金库设置必须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金库管理行的出纳、保卫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向总行申请验收,待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批复后方可启用。

    第四十条 金库必须配备防潮、防火、防盗等必要防护设施,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案件。

    第四十一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四十二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四十三条 金库(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

    第四十四条 金库(保险柜)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开库期间随身携带,关库后应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
  副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共同密封,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坏等特殊情况,副钥匙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一级分行备案。金库(保险柜)副钥匙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备用门正、副钥匙及密码按照副钥匙(密码)管理办法封存保管。

    第四十五条 寄库的箱(包)必须加双锁。营业期间,禁止现金尾箱寄库保管。

第七章 票样管理



    第四十六条 票样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七条 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并纳入会计表外核算,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第四十八条 票样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交当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四十九条 外币样币为流通币代替,应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反假货币



    第五十条 反假货币工作是各级出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各行应不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技能,更新、升级反假机具,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机构应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进行鉴定。经鉴定为真币,应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营业机构收缴和没收的假币应及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或通过上级出纳管理部门汇总解缴人民银行。

    第五十四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

第九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现金差错率控制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第五十六条 出纳案件是指因盗窃、抢劫、诈骗、贪污、挪用造成的现金短款。发生出纳案件,要保护现场,并根据案件处理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收付现金发现错款时,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和主管现金出纳工作的行长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登记“中国建设银行出纳错款登记簿”,确认为错款无法处理的,根据授权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应将原封签,腰条及发生错款详细情况及时与调出行联系查找,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五十九条 原封新票币发现错款,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写出情况报告,经手人、证明人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原封签、腰条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错款由发现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列作损益。

第十章 机具配置与管理



    第六十条 出纳机具是保障出纳业务正常开展的专用设备。各级出纳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及配置标准上报计划和需求,按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选型、购置。

    第六十一条 各级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建立机具档案,做好出纳机具的维护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出纳机具配置标准如下:
  (一)中心金库(分金库)至少配备一台自动捆钞机、一台纸币清分机、一台复点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硬币清分机、包装机。
  (二)每个营业网点根据业务量配备自动捆钞机及点钞机,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每个柜员配备一台点钞机。
  (三)开办外币业务的网点必须配备外币鉴别仪、外币点钞机。
  (四)营业窗口应为客户提供人民币验钞机具。

第十一章 报表



    第六十三条 现金出纳业务报表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现金出纳业务统计月(年)报”(见附表1,略)、“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业务统计月报表”(见附表2,略)、“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技术能手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略)。

    第六十四条 出纳业务报表的编报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五条 出纳报表必须由制表人、复核人、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审核签章后加盖行(处)章报出。

第十二章 交接



    第六十六条 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时,须对保管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点交清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手续办妥前不得离岗。

    第六十七条 出纳人员工作调动,应将所保管的一切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由行(处)负责人监交。
  出纳人员请假临时离岗办理交接,应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由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六十八条 保管金库(保险柜)密码人员调动须立即更换密码。

    第六十九条 金库提缴现金,管库员与解款员须验看券别、逐捆卡把并登记“中国建设银行款项交接登记簿”,当面交接清楚。

    第七十条 出纳柜组之间现金往来,必须逐笔、实时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

    第七十一条 出纳柜台与其他部门的票据传递,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二条 出纳管理部门负责现金出纳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人员管理;
  (二)业务操作规程;
  (三)制度执行情况;
  (四)库存(尾箱)现金、实物及金库管理情况;
  (五)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六)安全防范设施;
  (七)现金综合运用率、现金收付差错率、现金备付率;
  (八)现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九)外钞调运情况。

    第七十四条 各级行要坚持查库制度。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5%。二级分行主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金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金库数量的30%。金库主任每月查库一次;出纳负责人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出纳负责人每旬核查尾箱不少于一次,营业机构主管负责人每月核查尾箱不少于一次。
  查库(尾箱)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检查结果要详尽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后,管库员应重新核对库存。

    第七十五条 检查人员查库时,应出示查库专用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件,被查行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工作证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十六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查库时,必须持审计部门所在地出纳管理部门签开的查库专用介绍信。

    第七十七条 总行负责出纳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一级分行出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一级分行每年对所属机构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年对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30%;二级分行每年对所辖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面100%;各级主管行长每年至少对所属机构出纳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第七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的情况出具出纳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被查行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行或检查行。

    第七十九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出纳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条 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出纳人员以及出纳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一)严格对出纳工作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内容,对在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在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中予以体现;
  (二)对金库连续两年无任何差错事故的管库员及金库主任,给予奖励;
  (三)对收缴人民币假币的临柜人员,按收缴假币金额的10%-15%给予奖励。在业务管理费科目下的出纳费中列支。

    第八十二条 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人员以及出纳事故、出纳案件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现金出纳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建总发字[89]第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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