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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集中统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9 生效日期: 1997-03-19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7]第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中统一办理、换发税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各主管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将新办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有关程序,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办税务登记
  新成立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市局受理后,在《税务登记表》上统一编写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管理号。企业须持《税务登记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备案。主管税务局应在《税务登记表》首页左上方加盖局印章。企业凭已盖章的《税务登记表》到市局涉外处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到主管税务局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经主管税务人员受理、审核,予以办理税款和发票清理等事宜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主管税务局印章,作为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表》由主管税务局每月随月报表报涉外处。
  三、在全市组织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中,凡末输税务登记或未换发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应直接到市局涉外处理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并按新成立企业输税务登记的程序到各局输备案手续。
  四、此次联合年检中清理出的未办理税务登记和末换发税务登记的企业,凡市局补办税务登记证的,不作为各主管税务局清理税务登记户数,便对漏管户,各局应进行税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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