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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2 生效日期: 1997-03-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的统一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和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含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证书中核定的资格或资质等级、工程承包范围承包工程设计或施工。其中未取得专项装饰装修设计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第五条 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等级分甲、乙、丙三级,甲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乙、丙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 专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到各市建委(局)领取并填写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和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甲级一式4份,乙、丙级一式3份。
  (二)申请单位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设计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套,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证是;
  3、法定办公场所证明;
  4、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隶属主管部门及各市建委(局)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迹劳资关系证明;
  (六)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七)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八)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
  (九)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企业所在县(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中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八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饰装修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 条等有关条款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极定起。其中申请专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资格的,另按第六条等有关条款办理。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细则第 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工商变更,于30日内到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和定期年度检查制度,每年3月至6月为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企业应提交年检表及其证明材料。对当年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提出警告,对连续两年以上检查不合格的企业,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连续两年业绩突出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有资格申报上一个资质等级。
  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资格动态管理和年度检查执行《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年检管理办法》(辽建发〖1996〗118号文件)。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须遵循《辽宁省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辽建发〖1995〗118号,按招投标管理部门审定的方式发包工程。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贷质(资格)证书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外省进入我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省内跨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经营活动的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界行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建〖1994〗第41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单位),不得越级或超出限定的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转包工程或挂靠承包工


    第十六条 严禁出卖或转让资质(资格)证书、设计图签,严禁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统一制定的专用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由承发乙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同时按有关规定对需要检验的材料进行二次复检。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有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凡需要拆改的,必须向产权隶属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和防火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围档和标牌。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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