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二OOO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税函[2000]10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顶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