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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9 生效日期: 2001-02-0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1]33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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