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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物价局、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莱芜市财政局山东省莱芜市建设委员会山东省莱芜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莱价字[2001]5号

市污水处理厂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成本及交费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按用水量交纳,分别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每吨为0.35元;工业用水每吨为0.45元;经营及其它用水每吨为0.55元。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对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由供水企业在水价中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代收,污水处理费使用单位向代收单位支付0.2%的手续费。

  三、收取的范围对象:凡在城市规划区莱城中心组团范围内及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者,按应交污水处理费费额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拒交者,按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原征收的污水处理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费收取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严格依法收费,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额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六、所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至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运行成本重新测算另行确定。
  以上规定标准自二00一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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