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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政字[200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妥善解决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综合经济管理(或企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搞好协调配合,务必落到实处。
  二、统一参保政策。为切实保障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其退休退养人员按照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统一建立住院统筹和个人帐户,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按6%费率缴纳(本通知下发前,个别市高于6%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费率标准执行),个人缴费部分按照2%缴纳(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有条件的也可由母公司或主管部门代为缴纳。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大病互助费按照统筹地区缴费标准由个人承担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和大病互助费原则上一次性缴足10年。
  三、解决资金来源。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中央财政拨付的破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从亏损补贴或其他资金调剂解决;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由省在测算和审核破产费用方案中统筹安排解决。已执行“先下放、后破产”的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仍按原移交协议(或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承诺文件)由有关市包干负责,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有关市统筹解决。
  四、搞好运行管理。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五、中央下放和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已经参加所在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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