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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 2007-04-2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危化[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初见成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是,2006年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共发生伤亡事故158起、死亡277人,同比分别上升11.3%和21.0%。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没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二是一些地方盲目引进一些技术不成熟、工艺不合理、安全无保障的化工建设项目;一批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的化工建设项目,或者未经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三是一些化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致使不具备化工专业知识、安全意识薄弱和操作技能低的农民工进入化工行业。另外,一些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地区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积极采取措施,如江苏省和天津市分别在射阳县"7.28"特大爆炸事故、津南区"8.7"重大爆炸事故后,开展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百日攻坚战",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推广天津江苏等地的有效做法,按照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决定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在全国开展化工企业(包括危险和非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尽快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回头看"),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许可证前的安全评价工作情况;全面调查在建和拟建化工建设项目情况,特别是要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情况。   二、在全面调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情况台账;建立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台账、在建和拟建化工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档案。   三、要按照《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尽快开展整治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下发实施方案时,要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在制定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开展整治工作中,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断把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督促和指导市、县级安全监管局,抓住重点、强化基础,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书面报告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整治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后,要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在《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规定的整治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计划和任务的,要说明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根据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结合近年来各地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推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摸清化工企业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以下简称专用区域)数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化工企业加强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和关闭,促使一批化工企业转产、兼并和搬迁;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系指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建设项目。
  (二)整治的重点
  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产业:氯碱(包括氯酸钾)、合成氨(包括尿素合成)。
  重点地区: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9省(市)。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出全面部署,动员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化工企业,积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要对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专门区域内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在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清理在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情况,核查化工企业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查清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调查化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的情况,查找化工企业采用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三)自查自纠,依法整治。化工企业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投入情况,隐患查改、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督导化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在建和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实施安全许可;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化工企业,继续按照《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的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法规的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
  (四)认真研究,加强许可。各地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的条件和措施,为制、修订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奠定基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的准备工作,尽快制定和公布换发工作方案,在新一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要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申请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同时,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
  五、步骤和安排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分准备部署、调查摸底、整治检查和考核总结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
  ⒈2007年5月中旬前,各地制定其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部署和动员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⒉5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报送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部署、动员工作情况。
  (二)调查摸底阶段
  ⒈4月至7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专门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各化工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
  ⒉8月至10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治检查阶段
  ⒈2007年6月至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督导组到部分地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督促各地区切实抓紧、抓好整治工作。
  ⒉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化工企业对其自查和安全监管局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整改。期间,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每2个月组织一次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做好整治工作。
  (四)考核总结阶段
  ⒈2008年4月中旬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可采取交叉进行的方式,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工作。
  ⒉2008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化工企业和专用区域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化工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加强调度,积极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各项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者化工安全管理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认真检查每个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安全监管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参与整治工作的责任,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社会稳定。同时,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落实责任,探索创新。各地安全监管局要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切入点,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体发展思路,在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探索新形势下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要求,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引导、督促化工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安全管理。化工企业要通过整治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大投入,强化培训,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对整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的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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